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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今后可参与环境影响规划评价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不详


公众今后可参与环境影响规划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法最重要的创新之一是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 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老百姓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发言,从而保证了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真实意见。

  祝兴祥解释说,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绝不能因为害怕群众,把那些很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草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什么时间进行公众参与最好?祝兴祥认为,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未编制出来就进行公众参与,势必出现“空对空”的现象,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在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意见就无法及时地为规划的决策提供参考。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祝兴祥称,这就是说在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了公众参与发表了意见之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祝兴祥特别强调,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审查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报告,不采纳的也要报告,以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祝兴祥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