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官司日渐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在为自身的生存居住的环境质量诉之于法律。
司法界人士称,此类环保诉讼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城市里,居民因住宅的采光受到遮挡、建筑和生活噪声扰民影响休息、小区内规划的绿地被无端占用等引发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农村和城郊,居民为工业废渣、废水对农作物和养殖物生长产生不良后果等而提起的诉讼。
如今,对侵犯公民生存环境的不法行为,许多人不再只是发发牢骚,或被动地等待政府来干预和处理,而是勇敢地对各种侵害自己环境权利的行为说"不"!有的甚至走上法庭,诉之于法律,与侵害者对簿公堂。有报道说,北京市各级法院2000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满居住环境而"民告官"的案件达200件左右,占全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1/5强。
江苏连云港市自2001年2月开始实施环保有奖举报以来,广大市民群众踊跃参与,第一个月就受理各类环保举报200多起,其中90%以上的举报都与举报人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有关,显示了市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日趋增强,使一大批人们以前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得以曝光和查处。
2000年11月初,某海滨城市规划局批准在该市音乐广场北侧,距海岸线不足10米的地方开工建设住宅区,使闻名于世的海滨景观遭受破坏,有300多名市民以"海岸线200米范围内不准建设建筑"的规定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尽管法庭认定国内虽然有了环境立法,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定的具体的权利尚未得到明确确认,驳回市民们的诉讼请求,但这300多名市民还是提出了上诉。普通市民从来就处于弱势地位,把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更感到底气不足,更何况环境保护诉讼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心里更感到没有谱。但透过300多名市民状告政府机关侵犯其环境权的案例,不难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环境权利"新意识
环保诉讼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因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侵害自身环境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
关于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现行法律制度分析,公民享有的环境权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二是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有采光权、通风权、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眺望权等;三是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许多受害者强调的往往是"我要的是洁净、阳光和安定,不要物质赔偿!"他们首先要求的是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通过经济补偿方式来了结。在损害结果已经造成且已难以挽回的情况下,不少被侵害方还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审判待完善
尽管时下许多环境纠纷是通过诉讼形式加以解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界定侵害方和受害方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较难。界定侵害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涉及侵害方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界定受害方法律上的权利,涉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
二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较难计量。通常情况下,由于受不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分布较广,且受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给界定受害人及损失增加了难度,也使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
当然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审理环境官司时不能搞"成份论",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尤其是在环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方面,应该做到对法人、自然人以及国有、集体经济和内外企业同一个标准,不搞个别例外。只有维护全社会而不是某些单位的利益,才能为人们营造一个健康、洁净和安宁的生存环境。
吴学安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