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应解决“六滥”
2003-01-17 中国环境报 卢琦
·滥垦、滥用水资源、滥樵、滥牧、滥挖、滥采等“六滥”使西部沙化问题加剧 ·在一些地区,税费过重扼杀了群众治沙的积极性 ·沙区的政策应优先考虑粮食配额、能源补贴、发展沙区产业等问题 ·缓解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改进落后的技术与粗放的管理方式、防止新的荒漠化土地的产生、 治理和改造已有荒漠化土地、开发利用荒漠化土地,是根治荒漠化的根本途径 我国是世界上受荒漠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沙化土地的90%以上分布在西部地区,沙害成为制约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现就我国防沙治沙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六滥”使沙化问题加剧 “滥垦”和“滥用水资源”: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一个“粮”字。由于沙区自然条件恶劣、粮食产量低下,解决的惟一办法就是广种薄收,靠土地面积的扩张来增加产量。 “滥樵”:有了粮总不能生食,沙区虽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和风能、太阳能资源,但苦于利用成本居高不下,无奈还是樵采天然植被物美价廉。 “滥牧、滥挖、滥采”:为的是“钱”,为的是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除此之路别无他择。 在沙区群众的“温饱、能源、财源”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之前,“前堵出路、后断生路”的惩罚性措施终将显得苍白无力。要生存和生活,衣食住行都要考虑周全,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求索自然实属无奈。 群众治沙“不合算” 在一些地区,税费过重扼杀了群众治沙的积极性。拿林业来说,税费负担过重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日渐明显。主要表现:一是林农主动造林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除非政府出苗出工钱,否则他们宁愿让山场荒着也不造林;二是偷砍盗伐林木现象严重。因为只要偷砍偷运成功,就可以免除一切税费而大赚一笔。所以,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森林保护的压力很大。林业现行的3种税和17种费总共收取金额要占木材销售价的75.65%。留给林木所有者(村集体或林农)的只有24.35%。问题还在于,除了这20种硬性税费一分也不能少交之外,一些地方还经常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故而某些地方的林木所有者实际所得还不到24.35%的份额。 林木所有者拿到的这笔钱并不能全部装进腰包,他们要付采运工资,要用来修路投资,这样左扣右扣,真正能装进口袋里的钱微乎其微,有的甚至负债。值得注意的是,林业税费过重现象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不断加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1995年林业税费共15种,收取的金额约占木材销售收入的68.9%;1999年林业税费共20种,占木材销售收入的75.6%。无论是种类数量还是其在售价中所占的份额均有增无减。一棵幼苗长成大树要20年,林木生产者要付出多少辛劳!林农算过一笔账,按现行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平均每年每亩林木物化和活化劳动所得到的回报约为0.5元。这样下去,还有人种树吗?种树无利可图,林农就会毁林开荒;种粮无利可图,粮农就会将农田撂荒;这是合乎情理的抉择,也是一种客观规律。 沙区应优先考虑的政策 “粮食配额”政策:国家按人口定量供应粮食,类似过去城镇居民的口粮供应办法。口粮问题一旦解决,滥垦和滥用水资源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弃耕换粮”、“退垦还林”、“退牧还草”等措施不妨在治沙工程中一试。 “能源补贴”政策: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鼓励利用煤炭和油气资源,补贴利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滥樵”的压力自然就会减轻并最终消失掉。 “发展沙区产业”政策:调整生产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途径就是发展沙区产业。其产业优先序应为“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收入提高了,无人会为生计、生存和生活而“滥牧、滥挖、滥采”。 综合手段防治荒漠化 防治荒漠化是由防、治、用三个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防”是指通过消除滋生不合理人为活动的根源,即缓解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改进落后的技术与粗放的管理方式,防止新的荒漠化土地的产生或荒漠化土地的扩展。它是荒漠化防治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改进落后的技术与粗放的管理方式的主要途径是:引入现代农业和畜牧业的实用技术和管理方式,建立示范农场和牧场以提高农牧民的积极性并对他们进行培训;最终以大规模集约经营取代农牧民的粗放分散经营。如果每一个农户都有两亩能够满足他们基本粮食需求的稳产高产农田、高质量人工草场以及薪炭林或其他生活能源,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将大大减少或停止,大部分土地上的很高的压力将被缓解或消除。 “治”是指治理和改造已有荒漠化土地。在技术上,有四种措施,即生物措施、机械措施、化学措施和农业措施。生物措施是指通过建立人工植被、保护和恢复天然植被,治理和改造荒漠化土地。这项措施是防治荒漠化的根本性措施。机械措施和化学措施通常作为生物措施的辅助措施。农业措施是广大农牧民在生产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的许多防治沙害的成功经验,包括播种技术、耕作技术、田间管理、种植方式等。其特点是简单实用,几乎不需要增加什么投入,但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用”是指在治理的基础上,开发利用荒漠化土地。从农、林、牧等各个方面对荒漠化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变潜在生产力为现实生产力,如旅游业、农业和畜牧业产品加工、水果和干果生产等。在有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对荒漠化土地加以开发利用,将推动荒漠化地区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缓解人口对土地的直接压力,减少和彻底消除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利用,同时,也将增强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经济实力。 保护对象———沙区天然原生/次生植被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生境。象梭梭、沙拐枣、胡杨、野巴旦杏、野核桃林、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四合木、爬地柏、沙地云衫、樟子松、四爪陆龟、野马、野驴、单峰驼、盘羊等沙漠动植物及其原始生境。 治理对象———可以治理、容易治理的近53万平方公里沙地。主要分布在贺兰山以东的广袤沙漠、沙地及农牧交错地区。这里既是京津地区的沙源地、也是水源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生态区位。 开发对象———旅游资源、风能资源、光能资源、矿产资源、植物资源等。“吐鲁番的葡萄哈密的瓜,库尔勒的香梨人人夸”,而叶城的石榴,伊梨的苹果,江嘎德萨衣的核桃;河西走廊的白兰瓜、黑籽瓜、苹果梨、小红枣;宁夏的枸杞等均驰名国内外。 要治沙,必先理水。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也是防沙治沙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针对当前荒漠化地区水资源总量匮乏,争水矛盾突出,利用程度较低等问题,建议当前国家要重点研究解决主要河流,特别是内陆河流域上下游合理分水问题,并着力抓好节水、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率。远期则要从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入手,增加荒漠化地区水资源的供应,量水而行,以水定产、定林、定草。 结合防沙治沙法的贯彻落实,应先期探索沙化土地分类及封禁保护区的界定标准,加快对三种防治类型(预防、治理、开发)和四类治理主体(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群众/公众、私营企业)的监督办法/条例制定等。加强三种监测(宏观、典型区、沙化普查)的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全民参与,特别是企业参与的激励政策,制定与工程相匹配的科技政策,稳定防沙治沙研究队伍,持续强化防沙治沙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实现“沙地绿起来、生态好起来、人居富起来”的远景目标,使沙区群众真正安沙区之居、乐沙业之道。 作者单位:中国林科院防治荒漠化研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