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 |
http://www.gy123.com.cn 2003-12-30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田雨)“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不再出现。
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黄松有解释说,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
黄松有表示,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完) (来自: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