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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周报:取消免检,还要强化失检问责
    [size=3]法制周报:取消免检,还要强化失检问责 http://fazhizhoubao2008.blog.sohu.com/100613751.html 08-09-23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9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在经历了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后,终于有了制度性的有力改进——取消食品类企业免检制度,这不失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获得清醒认识后果断采取的决策,当然值得百姓称赞。事实上,每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人们对免检制度的质疑就从没有停止过。如今,免检制度在食品领域取消,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倾听和采纳。   不过,我在这些天也注意到,大家几乎异口同声地都在说:不,这样还不够,免检制度不仅应该在食品领域内取消,更应该在所有消费品生产领域内废除。因为,不仅食品,其他消费类物品,都有可能对消费者形成伤害,质检部门不应该放弃作为自己法定职责的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否则就难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为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免检制度固然具有扶优扶强之功用,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重复检查而加重企业的负担,但这一制度往往潜在着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一面。经验告诉我们,某些企业的所谓行业自律实际上是靠不住的,否则质检部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更何况,即使不是一些企业主观故意,也完全可能因多种原因,在客观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以,对部分企业实施免检制度,这意味着质监部门放弃或减弱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这种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奖励企业的筹码,已经背离了质检部门应该履行的监管职责,显然不妥。   更值得注意的是,免检制度之下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在事实上找不到应该追责的对象。如果是一般非免检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很容易就能找到相关责任人。可是,对于那些产生了质量安全事故的免检产品,因为压根就不存在质量监督检查,而免检制度又是国家规定的,于是谁也不用为此承担产品质量监管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国家免检产品屡屡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也提醒我们:取消免检制度,必须配套以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追究,否则仍与免检无异。因此,人们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至于成为企业的负担,更不至于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综上所述,笔者想要提出两点呼吁:一方面,在取消食品类免检制度之外,应全面取消国家免检制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建立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强化失检问责,才能防止此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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