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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例“环境监管失职罪”昨日在武汉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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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例“环境监管失职罪”昨日在武汉宣判 |
[ 作者:不详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610 | 更新时间:2004-03-05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
国内第一例“环境监管失职罪”昨日在武汉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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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12:49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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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3月5日电(记者郭嘉轩、戴劲松)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昨日宣判: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武汉市洪山区原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据了解,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方某等人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法院认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化工废弃物流入农田、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考虑到王华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同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湖北省首次用该新罪名判刑。
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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