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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 作者:许向阳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2025 | 更新时间:2004-10-22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作者:许向阳     中国政治学  2003-8-3   


    2003年7月28日完稿

  新<<办法>>的立法者就像一个热诚的庸医,当他听到病人向他报怨身上的一个器官发生病变,痛苦难当时,他还没弄清这个器官拥有什么功能,就利索地把它割除了,因为,他实在无法忍受病人痛苦的呻吟。

  当整个社会向立法者抱怨,现在的警察无法无天,横行霸道时,立法者说,那好,我们立即把警察局改成慈善总会!

  一个还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的国家,居然敢于承诺以几千元的生活标准将所有的贫困人口来者不拒地养起来。这怎能不让人联想到中国历史上的那位缺少成本意识的著名皇帝,当天下荒乱,饥民流离,大臣问他怎么办时,晋惠帝的回答是:“何不食肉糜乎?”

  新<<办法>>的立法者在一个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城市化率只有35%的社会里,却制订了一个比人均GNP将近40000美元,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完成了城市化的国家更激进的福利主义方案,这真可以说是,食洋不化,东施效颦。

  在一锅汤里放几克盐是一种调味品,放几千克盐就会致命,几百个流浪者对一个大城市来说是一种点缀,而几十万乞讨者则会使它崩溃。

  有些自由的斗士已经制定好了战斗计划:第一个回合废除了收容谴送制度;第二回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第三回合废除侵犯我们的自由生育权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制度;许多媒体都已经在对之制造舆论了。那么,第四个回合废除什么呢?会不会是废除监狱?!

  存在着一个亘古不变的超验的价值阶梯:有高阶的价值,有低阶的价值;有正向的价值,有反向的价值。一个社会要进步,一个文明要发展,一定要由高阶的价值导引低阶的价值,而不是低阶的价值压倒高阶的价值;要由正向的价值控制住反向的价值,而不是反向的价值颠覆正向的价值。

  在开放行禁、校禁、报禁、党禁之前,首先开放了“丐禁”
  的中国,究竟会走台湾、新加坡的道路,还是印度和拉美化的道路呢?


  从2003年3月17至20日间孙志刚死亡,到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短短的三个月间,由于民间与政府的互动,一项极为重要的法规的废止和更新工作就闪电般地完成了。这是中国当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更是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而尤为重要的是,它更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史上的一件大事,新的方法假如真的能被坚持实施的话,那么,它的持续和深远的影响力将在未来的岁月里全面改变中国城乡亿万人民的生存方式。

  对于这件事在法学上以及政治上的意义,我们已经听到了大量的评议,但是,对它在经济社会学意义上的后果和影响却至今还没有看到任何系统的分析。相反,我们听到的倒是这样一些豪言壮语:“实现公正,哪怕它天塌下来”1。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是因为这件事的主要推动者是法学家——我们看到,不管是对旧办法的违宪审查的提出者,还是国务院制订新方法时的被咨询者,主要都是法学家——而法学家受其专业的影响,考虑的主要是一项法律的制订过程中的形式正义的方面2。而更关键的是,这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民间首先推动的立法行为,它是在民间知识分子和新一代政府领导人都急于在推进宪政的改革中作出创造性突破的普遍舆论氛围下产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匆忙的立法行为的法学意义和政治意义被充分地突显出来,相反,一项法律作为法律的最本真的核心意义——它的实施会给相关人群带来的现实影响,却在它的各种象征意义中被遮蔽和淹没了,远没有得到认真和理性的考察,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最起码的冷静思考。

  因而,在本文中,我们将换一个角度来考察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问题,不是从宪政学的角度来考察它的意义,而是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它的后果。也就是说,我们将要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收容遣送制度原先在社会中究竟担当怎样的功能?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它所致力于抑止的那些社会邪恶目前是否依然存在?新的救助办法是抑止还是助长了这些邪恶?在现阶段究竟怎样的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办法才符合中国的实情?而上述的立法过程中的偏差,又是在怎样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导引下产生的?

  对本人来说,一方面作为一个非常珍视自由的价值的公民,希望尽快增进公民权利和推动宪政改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十几年来教授和研究发展经济学和发展社会学的专业人员,又有着一种无法被舆论和自欺冲淡的沉重的现实感。近几个月来,在被这个问题纠缠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尖锐冲突。当我沿着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来一步一步深入思考这个充满理想色彩的立法行为的现实后果时,感受到的是近乎俄狄浦斯在一步一步地发现自己究竟是谁时的那种尖锐的焦虑。严峻的理性思考的结论,不断地带来情感上的刺激和痛苦。但我终于还是克服了内心的极度犹豫和彷徨,将这个维度上的思考进行了下去。因为,我想,首先自己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在整个社会意识对此还缺乏清醒的认识的情况下,有责任贡献自己的意见。另外,俄狄浦斯这个形象也反过来激励了我,哪怕从真实中受到致命的伤害,哪怕自己以往的人格被彻底击碎,依然要面对真实和探索真实。

  一、 收容遣送制度承担的社会功能及其流变

  目前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是由国务院在1982年5月发布的。我们首先需要弄清二件事:一是旧<<办法>>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制定的;二是旧<<办法>>为什么会在那个时期颁布。

  旧<<方法>>究竟是为什么目的而制定的呢?我们看到,不少法学家在解说新旧<<办法>>的更替时都说,旧<<办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救济,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走了样,变成了维护城市治安3,因此,现在废止旧<<办法>>,改为以救助为目的的新办法,正好是实现了旧<<办法>>的初衷。这也许是为了使新<<办法>>更易为人接受的策略性提法,但它丝毫也没有解决这么一个严肃和真实的问题:旧<<办法>>原先在社会中究竟承担的是怎样的有效的社会功能。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它自己是怎么说的:

  “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二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四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从这几个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么一些主要的意思:

  首先,旧<<办法>>制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请读者注意,社会秩序是一个比社会治安的含义广泛得多的概念,我们将在后面对此加以进一步的论述)。其次,它认为对“城市社会秩序”的首要威胁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人员,而被威胁的首要对象则是“大城市”、“开放城市”和作为“交通要道”的城市的社会秩序。而对付这种威胁的方法,就是在上述地方设置收容遣送站,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再次,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对被收容人员要安排好其基本生活,而这只是旧<<办法>>的一个派生功能。所以说,我们必须坦率而理性地承认,旧<<办法>>并不是为了救济和慈善的目的而设立的,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捍卫城市社会秩序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限制其迁徙自由的强制措施。

  接着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国务院会在1982年突然颁布旧<<办法>>呢?这种强制是合理和必要的吗?

  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时期的30年中,我们是通过一种全能主义的方式,由上而下地来推进现代化和城市化的。严格禁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使整个中国的社区处在一种城乡完全隔离的二元结构之中。在这种情形下,收容遣送基本上不需要。所以,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新体制刚建立遣送安置旧体制的残余人员,以及60年代初的大饥荒中遣返外流的灾民时,它才短暂地发挥过作用。

  1978年之后,随着政策的开放,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流动。面对这第一波流动人口潮,政府该怎么办呢?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将凡是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全部作为“盲流”
  遣返农村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原则,但是,假如对此完全不加限制的话,那么,当时中国的脆弱的城市(当时城市化率约为20%左右,城市的基础设施也非常薄弱)很容易被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所挤垮。于是,收容遣送制度被设计出来,它将对城市文明破坏力最大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整个流动人口中筛选出来,将其拒绝在城市的大门之外,而对其他的遵循城市文明的起码标准的外来人员则加以容纳。对当时刚刚从全能体制中走出来的中国社会来说,这个制度被十分自然地接受了。

  然而,20年间收容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演变。最主要的是在90年代后将收容对象从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没有身份证、工作证和暂住证的“三无”外来人员,各地又陆续出台了191个地方性法规4,将收容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卖淫嫖娼者、吸毒者等。这样,真正的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到21世纪初只占被收容者总数的10%至15%。更大的问题是,随着收容范围的扩大,公安警察的人手显得越来越不够,而且,真正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很少有人愿意干“抓乞丐”这样的“脏活”,于是,大量地雇佣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和训练的保安,为了防止其怠工和不作为,还实行“计件工资制”,这就导致了普遍的乱抓人、乱打人。另外,收容遣送总是经费不足,这就发展出以收容养收容,靠收容来创收,发展出抓人收费和强制劳动,收容在某些地区甚至演变成了一种产业。所以,在最近的十多年间,一方面是收容制度的急剧扩张和恶性病变;另一方面是全社会和弱势群体的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这两者的冲突越来越尖锐,终于,以孙志刚事件为导火索,导致了对收容制度的彻底废止。

  二、
  收容遣送制度所抑止的社会邪恶非但依然存在而且正在加剧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扩张和恶变,受到这个制度伤害的人越来越多,对这个制度的怨恨也越来越深。因而,在孙志刚事件引发的社会舆论中,不仅仅收容制度,而且从事收容工作的警察也都被普遍地妖魔化了。然而,在人们情绪激动地抨击收容制度自身的邪恶的同时,却完全忘记了收容制度所强有力地遏制着的更大的邪恶,这种邪恶就是破坏和解构着城市文明的野蛮的无组织力量。

  宇宙遵循着熵定律,万事万物都有一种自动地趋于混沌和无序的倾向。人类创建文明就是要持续不断地和这种无序化的倾向进行不懈的斗争。而水平越高的文明就越是具有更精微的秩序结构,它也就越是处于更大的外部无组织力量的威胁之下。当然,和这种野蛮的无组织力量进行斗争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可以通过一个宪政政府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全能政府的方式,但宪政政府与全能政府之争,还只是文明组织方式的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有序与无序之争则是文明与野蛮之争。无序化是文明的最大的敌人。

  我们看到,城市作为文明的载体,它处在各种野蛮的无组织力量的威胁之下,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则尤为脆弱。因为,所谓的“发展中的”就是处在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文明的痛苦的蜕变之中。城市是它的已经完成了蜕变的脑袋,而农村则是其依然处于传统中的长长的身躯和尾巴。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作为文明的孤岛,处在汪洋大海般的前现代的农村的包围之中。因而,一个发展中社会要维护城市秩序,捍卫城市文明,必须要有比发达社会更坚强的意志,和更严格的规范。

  而收容遣送制度就是,20多年来,凭一个全能政府的强悍意志所构作起来的捍卫我们脆弱的城市文明的一道长堤,这道堤坝将我们社会中各种汹涌澎湃的前文明的野蛮因素挡在了城市之外。正是因为有了这道堤坝,我们才在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的水平上,就构建起了像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整洁的现代大都市。而现在,这道堤坝一夜之间就倒塌了。

  在废止旧<<办法>>时,有人解释道,旧<<办法>>在过去的21年中,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但现在它已完成使命,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为什么说它已经完成了使命呢?是不是它所致力于遏制的邪恶——那些足以摧毁城市文明的无序化因素,在目前中国社会中已经不再存在,或者至少大大地减弱了呢?我们下面将要说明的是,完全不是,它非但没有减弱,而且正处在急剧的增长之中。

  首先,我们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十几年来,收容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呢?一个幼稚的道德主义的回答就是,出于执法者的邪恶。但是,任何稍有现实感的人就不难发现,这是由于城市面临的无序化的压力越来越大。也许,人们会问:20多年来,我们的人均GNP番了两番,城市化率也从20%上升到35%。为什么城市面临的无序化压力反而更大了呢?

  城市面临的无序化压力的大小,取决于城市和乡村的生活对比反差的大小。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期,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城市。80年代中后期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大量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依然处在有效的高速增长之中。但进入90年代之后,城乡发展速度的差距不断加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整个中国的传统农业基本上处在全面破产的状态。所以,一方面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的贫困化不断加剧,这两者之间不断增加的反差所引发的人口流动,对大城市构成的压力也日益增加。在20多年前,一个20多岁的青年农民,会想着怎样好好种地,而现在连一个50多岁的农民也在农村呆不住了,会计划着怎样外出谋生。

  正在加速的农业现代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各种专家对这个数字的估计是在2亿到3亿之间。也就是说,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至少有2亿人,并且在加入WTO后,以每年1000万的数量激增。不难想象,城市假如毫无选择、毫无门槛地接纳这些人员的话,那么,立即就会被挤垮。

  我们也听到有些专家,作出了这样的估计,他们说,农民是理性的,只要在城市里找不到工作,自然会离开城市到别处去。假如,这个判断是正确的的话,那么令所有发展中国家政府头痛不已的超城市化(或称过份城市化)问题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人是理性的,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推导出他一旦找不到工作就立刻会离开城市,因为,他并没有更好的“别处”

  可去,所以,他们中的相当多的人会在城市里留下来,自己想办法谋生。假如,我在农村每天冒着严寒酷暑艰辛耕作获得的收入还是一个负数,或者远低于在城市里随便摆个地摊、拣垃圾、乞讨、不触犯刑法的小偷小摸的所得;假如,我在农村的住屋本来就又破又黑又潮,不能完全遮蔽风雨,那么,为什么不愿意住在城市的用最简易的建筑材料搭起来的棚户中呢?这里面没有任何的非理性,这非常地理性,假如,我自己面临这样的选择的话,我肯定会选择后者,而且,哪怕我在农村有大瓦房,我也宁愿住在城市的最破的棚户里,因为,城市提供着机会和希望。

  所以,假如对人们的流动和迁徙没有任何限制的话,那么,很快在城市里就会产生贫民窟,这里面的人居住在低矮的棚户里,以拾荒、乞讨、卖淫、盗窃、卖盗版制品或其他种种非法的地下产业为生,而这是滋生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的最肥沃的土壤。而且,越是现代化程度高的大城市,贫民窟的人口就越多。而贫民窟人数最多的总是一个国家的首都。这决不是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只是没有根据的想象。这是一个带有必然性的预测,就像化学家可以预测在一定条件下,氢和氧在一起会变成水一样。社会学家可以预测在什么条件下,人口会发生怎样的流动和迁徙,并且以怎样的方式构成社区。

  为了使我们的预测更为准确,我们可以引入一些量化的指标,并且与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加以对比。发展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贫民窟率,即贫民窟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在20世纪70至80年代间,巴西首都巴西里亚的贫民窟率为41%,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为46%,韩国首都汉城为31%,而哥伦比亚首都布埃纳文图拉则高达80%,发展中国家大城市的平均贫民窟率为40%左右5。而在1980年,巴西的人均GNP为2050美元,墨西哥为2090美元,韩国也有1520美元6。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20多年间美元贬值的因素,当时巴西和墨西哥的人均GNP,以及城市化率都在目前中国的一倍以上。另一个具有可比性的参数是目前印度新德里的1600万人口中有100万流浪乞讨人员7。

  目前,中国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左右,城市化率只有35%(其中还包括大量想移居大城市的小乡镇上的居民),最富裕的几个大城市的人均GNP为4000美元,而最贫困的1亿人口的年收入不到100美元,相差40倍。城市一旦完全不设防,那么上述的2至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只要有三分之一拥到十几个大城市后成为贫民窟成员,那么,我国大城市的平均贫民窟率就会超过40%,而北京作为最富吸引力的首都,则不会低于50%。也就是说,在北京城中或城郊的棚户里将住有上千万的贫困人口,另外,还有上百万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北京城中穿梭来往8。

  这就是我们完全放倒捍卫城市文明的堤坝之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未来三、五年间必然会出现的一幅景象。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比这还要更严峻得多。

  三、 不切实际的新“办法”
  无力抑止反而助长了各种邪恶

  由于新“办法” 只着眼于消除旧“办法”导致的恶,而完全无视旧“办法”所遏制的恶,以及对旧“办法”得以生成的复杂的现实环境的无知。(对这么一种幼稚的道德情感主义的立法意向的思想根源,我们将在后面第五部分中加以分析)所以,在它消除了旧“办法”所导致的恶的同时,却助长和激发了无数更大的社会邪恶。用一个比喻来说,新“办法”的立法者就像一个热诚的庸医一样,在他听到病人向他报怨身上的一个器官发生病变,令他痛苦难当时,他还没有来得及弄清楚这个器官究竟拥有什么功能,就利索地把它割除了,因为,他实在无法忍受病人痛苦的呻吟。或者,用更直白的比喻就是,当整个社会向立法者抱怨,现在的警察无法无天,横行霸道时,立法者说,那好,我们立即把警察局改成慈善总会!

  在进一步分析新<<办法>>所助长和激发的各种社会邪恶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下面是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七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第十一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
  (第六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立法者以一种十分彻底的精神,将本来承担维护城市秩序功能的收容遣送制度,改造成了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为目的的福利救济制度。从立法精神上看,一方面,它彻底放弃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任何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又以一种同样彻底的精神将对全部流浪乞讨人员的积极救助,看作是政府的绝对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种将“警察局”改造成“慈善会”的过程中,它本身蕴含以及将会引发的各种邪恶。

  1、 新“办法” 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

  衡量一项立法好坏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新“办法”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各地“救助站”
  短暂的试行过程中,它的不可操作性已经突显出来。这种不可操作性最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无法合理地确定救助的对象。我们听到有的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法学家认为,正确地找出救助的对象是政府的责任。似乎一个立法者在立法时,完全无须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而只须满足自己内在的道德激情,而将一部不切实际的法律加以落实完全是执行者的责任。还是让我们设身处地从执行者的角度来思考一下,看看他有没有办法正确地确定救济的对象。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面对的是这么一个情形:早晨他打开大门,门口已经排了一长队要求吃住或回家车票的人,他必须把应该被救济的人从中挑选出来。而他的判断过程又受到严格的时间和成本的限制,由于要求受助人员都自称衣食无着,所以,工作人员最长只能在半天时间内,对是否给其救济加以答复,不然就有让人挨饿之嫌。从调查成本来看,肯定不能超过救济数量,不然还不如不加调查,发放救济。也就是最多只能上网核实,打个市内电话,连打长途电话在经济上都不那么允许。所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让其主动出示证明,什么证明是我们能够向流浪乞讨人员要求的呢?身份证,但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由此上网查到的信息都完全不足以确定是否应该救济,因为,根据一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或曾经干过什么工作来确定是否救济都是不合理的,唯一合理的根据是其目前的财产状况,而这恰恰是靠专业侦探长期调查也难以查清的。我们设想一个衣冠楚楚的人走进来,根据他的身份证上网一查,原来是北京大学教授或某某公司经理,但只要他说,这只是以前的事,最近已失业或破产,没有饭吃,那么,工作人员就无权拒绝他。另一种可以想象的证明是由村、街道或单位开出的该人确实贫困的证明,但由于想要开具或伪造这样的证明太过容易,事实上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所以,惟一可操作的办法,要么由工作人员凭感觉独断,要么,根据申请时间先后排队,但这已失去了合理性。

  其次,无法确定合理的救助标准。据报道,在旧制度下被收容人员一天的伙食标准是3元,现在,在试行期间,有些救助站订出了6元和8元的标准。他们的理由是现在的救助对象中已不包含原来的“三无人员”
  ,人数会大大减少9。他们完全忘记了原来的收容对象是被抓来的,还必须为每天3元的伙食支付20至30元,而现在吃住免费,来去自由,求助人员必将蜂拥而至。考虑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镜头,每当商店里免费发放小纪念品时,都会有人开着私家车去排队。而又像上面所说的救助站不可能区分出那些没有资格获得救助的人,所以,即使把伙食标准定得再低,只要它符合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也就仍将会供不应求。

  再次,无法确定合理的救助时间。新<<办法>>强调救助是临时性的,又强调救助的对象只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但真正的流浪乞讨人员始终生活无着,以乞讨为生,被救济个三、五天或一、二周又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综上所述,似乎惟一可操作但不合理的办法是:由工作人员根据求助人员看起来的体面程度和申请时间的先后,发放有限的救助资源,发完为止。另外,规定受助的最长时间,超过时间则强行驱逐。但由于按此办理必将漏助许多应助人员,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求助人员可向民政部门举报,使救助站陷入瘫痪之中。因此,现在所有的救助站,或者更精确地说是前收容站,都在不知所措地等待上面的<<实施细则>>的颁布。而我们经过反复思考之后,可以非常确定地说,只要限于新<<办法>>的全部条款不加修正和突破,就绝不可能制定出任何可操作的细则。除非在这样的条件下,新<<办法>>才能顺利运行,那就是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都是火眼金睛和能够点石成鱼的神仙。

  2、无谓地糟蹋纳税人的财产,给财政以不可能承受的重负不难理解,一个人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于救济他人,这才是一种值得嘉许的慈善行为。然而,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人们却往往把要求政府对他人进行救济的呐喊看作是一种慈善,把政府对救济的允诺当作是一种慷慨。事实上,政府自己非但不能创造一分钱的财富,在它运作的过程中还要消耗大量的财富。所以,要求政府救济一分钱,政府必须收的税就远不止一分钱,由于,目前中国政府行政效率的低下,至少要收二、三分钱,甚至四、五分钱。所以,那些强烈要求政府大量救济的人,也就是强烈要求政府以救济额三、五倍的数量向全社会的民众拼命收税的人,这难道能算是一种慈善吗?假如,这笔救助成本昂贵的救济金能被用在真正需要它的人身上还不要去说它,现在我们已经证明和将要证明,它根本不可能准确地找到自己的救助对象,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邪恶,那么,这不是最典型地糟蹋纳税人的财产吗?

  而且,更可怕的是,新<<办法>>的立法者和执行者,缺乏最基本的成本意识。比如像上述的有的救助站,竟然把每天的伙食标准定为6元、8元,而深圳还正在投资修建豪华救助站。我们都还清楚地记得温家宝在当选总理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告诉我们的一个数字:中国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政府为无钱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而苦恼不已。每天6元,一个月就是180元,一年就是2000多元,再加上住房、水电的成本,生活标准至少也在3000至4000元,中国大部分农民,也就是至少4至5亿人的生活低于这个标准。当成千上万货真价实的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涌向深圳那个豪华救助站,当它不作为就投诉它时,我们实在想不出救助站应该怎么办?一个还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的国家,居然敢于承诺以几千元的生活标准将所有的贫困人口来者不拒地养起来。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中国历史上的那位缺少成本意识的著名皇帝,当天下荒乱,饥民流离,大臣问他怎么办时,晋惠帝的回答是:“何不食肉糜乎?”

  3、 不可救药地引发城市秩序的全面崩溃

  过去的旧<<办法>>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对付外来贫困人口的办法。它给予收容站强制收容和遣送的权利。像广东和北京的一个较大的收容站,每年都要向外遣送10多万人口。而且,被收容者还必须付费,付不出钱还要被强迫劳动。即便如此严厉,外来人口还源源不断地涌向城市。所以,只要一放倒收容制度的堤坝,三、五年内必然出现前面所说的贫民窟率超过40%的局面。现在,我们非但不再将外来人口送出去,反而还通过救济将他们吸引过来。据报道,已经有一个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一边接受救济,一边寻找工作。这个聪明的大学生的做法,马上就会变成所有农村来的打工者的普遍想法。我又想到了深圳的那个豪华救助站,那个站长假如他真的能坚持下去话,那么他的勤奋有为必将给深圳带来巨大的灾难。就像我们在后面要加以分析的那样,由于政府职能的错位,使政府出面的救济工作,完全处在最荒谬的悖论之中,哪个城市的救助站长越能干有为,他耗费的这个城市的纳税人的财产就越多,对城市生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就越大。反之,他越是不作为,对自己城市的伤害就越小,在这样的情形下,救助工作有可能搞好吗?最后,可以预言的是,假如我们坚持按照新办法搞,那么,尽管我们要比印度富一些,但是?颐堑钠睹窨呗屎统鞘形扌蚧潭炔⒉换岬陀谟《取R蛭侵皇窃市碜杂善蛱郑颐窍衷诨雇ü揖戎垂睦蛱帧?

  4、 对最基本的正义感和道德感的致命摧毁

  不难想象,当所有的城市居民,它的数字有3、4亿人,发现必须为不断涌入,破坏他们的生态治安环境的流浪乞讨人员付帐,却又完全无权对他们的乞讨自由加以约束时,他们的正义感会受到巨大的伤害;而更严重的问题是,当8亿农民在田野里辛勤耕作时,突然发现那些不愿意从事任何生产性劳动的流浪乞讨者(他们习惯性地将之称为二流子和无赖汉),正以比自己的生活水平高得多标准,被奉养在城市的救助站里,而自己还必须通过高额的农业税为其买单时,我们可以设想,他们会有怎样的心情。即使他们不立刻放下锄头,加入乞讨者的队伍的话,他们从事诚实劳动的自信心和道德感必将受到最致命的摧残和打击。所以,新<<办法>>是以对流浪乞讨者的同情,对其权益的关切为出发点的,但是,由于它没有平衡地考虑社会中其它公民的权益,因而,它一旦付诸实施,必然的后果就是摧毁全社会的基本正义感和道德感。

  新<<办法>>从其不切实际的幼稚性来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史无前例的笑柄。从其实施后引发的邪恶丛生的后果来看,(衡量一个法律优劣的标准是看其后果,而不是动机)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少有的恶法之一。它的邪恶程度(从后果看)事实上远远超过了被它所取代的旧<<办法>>。在新<<办法>>下,确实不再会有像孙志刚这样的无辜者死去,但是,在贫民窟的打架斗殴和黑社会的自相残杀中,在爆炸式增长的刑事犯罪中,死去的人员和无辜者将千百倍于死于收容者。更不要说,它对文明和秩序的全面破坏。旧<<办法>>虽然被称为恶法,但它毕竟存在了21年,为捍卫城市文明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新<<办法>>恐怕连21个月也存活不了,事实上,假如,它真的全面贯彻其初衷的话,也许连21天也坚持不住。最后,我们的结论是,新<<办法>>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实施。

  四、
  符合现阶段中国实际的维持城市秩序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办法的初步构想

  旧<<办法>>已经废止了,新<<办法>>又不可行,那么,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呢?一个怎样的维持城市秩序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办法才符合中国现在的实情呢?

  1、城市对不断涌入的外来人口加以限制完全合乎正义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又不得不先来探讨另一个问题,城市对不断涌入的外来人口加以限制是否合乎正义呢?因为,目前我们的舆论已经被一种民粹主义的人道主义情感所激动。从这种情感看出来,城市对外来人口的限制就是城里人对农民的虐待,是城里人的傲慢、自私和邪恶的集中反映,它是当代中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因而,为了打倒这种邪恶,实现美好的人口自由流动,哪怕它天塌下来(即城市秩序的全面崩溃)。当然,致力于废除这种“隔离”的人,也就成了当代中国的林肯和曼德拉。

  正义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前面我们还只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了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的后果,现在,为了制定法则的需要,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应然,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允许人口无限制地自由流动,以致于摧垮城市文明是否就是正义呢?让我们看一看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对这个问题的论述:

  “尽管存在失业和生活环境恶劣的危险,与住在农村所得到的机会相比,城市生活依然吸引着许多农民。因此,聚居于城市的代价就是外部经济负效果,即平均说来,每个新移居者都能有所收益,但这样就减少了其他所有人的福利,即使只是稍稍地减少。然而,因为计算所有的城市居民的这种福利的边际减少应当求其总和,因此社会成本很高。”10

  什么是正义呢?正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我不能侵犯你的利益,你也不能侵犯我的利益。自由是美好的,也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它必须以不伤害他人的权益为限度。在伤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一个人的自由必须受到限制。我们知道,在美国一个妇女把着自己的小孩在公共场所撒泡尿,她就违法了,在欧洲一个人发出较大的噪音或者炒菜时油烟味飘到邻居那儿,警察就会找上门来。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损害了公共环境和他人的福利,尽管相当轻微。我们看到,水平越来越高的文明,就是要通过越来越细腻的立法,对越来越轻微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加以严肃的限制。

  而在发展中社会的生存环境下,就像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在上面所说,每一个进入城市的人他自己的福利有所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原先所有城市居民的福利的减少为代价的。所以,作为城市文明和福利创造者的城市原先的居民,立法对以减少他们的福利来增加自己福利的外来人口的进入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完全合乎正义的。这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城市设防的辩护。以往我们听到的对此的辩护都是站在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的立场上的,比如说,预防犯罪,但是,在100个人中因为有5个人或10个人可能犯罪就对这100人加以强制,这是不正义的。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外来人口可能犯罪,而在于他的进入导致自身福利增加和他人福利受损这个事实本身,使得对进入自由的某种限制是合法的。简而言之,用现在某些人喜欢用的口号式语言来表达的话,4、5亿城市居民有权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城市对国内公民不设防呢?显然,一个城市对外来者限制的力度,是与外来者的进入对其整体福利的损害程度成正比的。对一个早已完全实现城市化,其全体国民基本上都过着体面生活的发达国家来说,其国内公民之间不设防的自由流动当然不会对其城市秩序导致任何损害,但对城市化率很低,城乡差别巨大的国家来说,损害就会很大。

  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论述了城市对流入人口的进入自由的限制完全可以是合法的。但是,具体地说如何来构建这道堤坝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构建不好的话,在防止邪恶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许多新的邪恶。

  而在我们进一步设想这道堤坝如何构建之前,还需要做一件准备性的工作。那就是对给发展中社会的城市秩序构成致命威胁的流浪乞讨问题加以梳理。

  2、从各国的历史经验分析,怎样处理流浪乞讨问题才最为合理

  众所周知,流浪乞讨行为是非生产性的,而且还是寄生性的。所谓寄生性,就是说它非但自己不创造任何价值,而且还要消耗和占用他人创造的价值。另外,在流浪乞讨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对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态的某种破坏,并且这种破坏不仅仅在物质生态方面,同时也在人文生态方面,它严重地瓦解着对文明社会的构成极为重要的羞耻心和道德感。正是由于流浪乞讨的非生产性、寄生性以及必然伴随着的种种破坏性。所以,它是一种反文明的行为,它对文明和秩序有着一种解构作用。但是,尽管如此流浪乞讨究竟算不算犯罪呢?也就是说,我们应该不应该用强制手段来取缔它呢?不同的国家,同一个国家在其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一样的。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其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将流浪乞讨当作犯罪的。像英国历史上曾经给流浪罪判处死刑。但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依然还有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保留着“流浪罪”,但像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已经取消了此种罪名,而代之以对流浪乞讨行为的种种规范。如美国规定“乞讨人员必须有政府发给的许可证,并且不得在特殊地点行乞,不得强行乞讨,不得团伙乞讨。违者要被处以罚金,或三个月的监禁。”11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美国对流浪乞讨的立法原则就是,对流浪乞讨所伴生的种种破坏性立法加以限制,但对其本身的非生产性和寄生性则加以宽容。人们会普遍地觉得,这样的立法比将流浪乞讨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取缔要文明和仁慈一些。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对流浪乞讨的立法变得文明了呢?是不是由于以往的英国人非常残酷,而现在的英国人变得仁慈了呢?事实上,我们知道,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数百年来一以贯之,而现在的英国人美国人也绝不见得比200年前更加仁慈。全部的要点在于,流浪乞讨这种反文明行为对一个社会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在其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一锅汤里放几克盐是一种调味品,放几千克盐就会致命,几百个流浪者对一个大城市来说是一种点缀,而几十万乞讨者则会使它崩溃。

  下面是霍布斯鲍姆:在<<工业与帝国>>中,对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伦敦的描写:

  “……城市的上空笼罩着烟雾,城里充满着污秽之物,……基本的公用事业——供水、卫生、街道清理、空旷场地等等——跟不上人们向城市大规模迁移的步伐,因此,特别是在1830年后,产生了霍乱、伤寒等流行病和两大类19世纪城市的凶手——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或呼吸道和肠道病),造成了连续的骇人听闻的死亡事件……新的城市人口……涌进拥挤、凄凉的贫民窟,这种情景使观察者触目惊心。”12
  。

  用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的话说,人们每天观察到的是这样的景象:“拥挤、不卫生的环境、农村来的流浪汉、犯罪”13
  。我们不难理解,在这样的环境下流浪乞讨对文明和秩序所有着的巨大的杀伤力。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台湾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

  1950年台湾省政府和台湾保安司令部联合发布<<台湾省取缔游民办法>>,对游民的定位是“有害公共秩序者”,因而是警方取缔的对象。它规定,“游民包括下列四种人:(一)居住在本省无合法户籍且无身分证件足资证明者。(二)强销文具书刊等及其它强行索取之行为者。(三)乞丐。(四)不务正业,沿街游荡,或露宿公共场所之无业游民及流浪儿童。……警方所查获之游民除先行侦讯调查有无犯罪行为、制作笔录,并照相按捺指纹后,不论那一款游民,一律解送游民收容所收容。”
  14

  我们看到,这个办法和我们的旧<<方法>>相当近似,被收容对象包括无合法户籍,强行推销物品者等,范围相当广泛,并且由警察强行取缔,加以收容。虽然不断有一些人权工作者对此加以抗议,但这个办法被执行了40多年,一直到1994年才被台湾省政府公布的<<台湾省游民收容辅导办法>>所取代。而1994年时,台湾的人均富裕程度已是目前大陆的10倍,而且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城市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上以开明著称的蒋经国先生,面对各种人权工作者的压力,是首先开放了报禁党禁,而不是首先改革容易导致社会秩序失范的收容制度。

  而且,我们看到即便是1994年的<<游民收容辅导办法>>也保留了比我们的新<<办法>>中大得多的对流浪乞讨者的规制。首先,它把游民确定为“流浪、流落街头孤苦无依或于公共场所乞讨叫化必须收容辅导者”
  ,更重要的是它通过与之配套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对游民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制。下面是该法中的相关条款:

  “(一)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于…图书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口角纷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三)深夜游荡,行迹可疑,经询无正当理由,不听禁止而有违害安全之虞者。(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四)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乞讨叫化不听劝阻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15 ;也就是“深夜游荡”或在公共场所乞讨、喧哗、谩骂、滋事,不听劝阻,就属于犯法行为。假如按照这些标准,目前大陆的大部分流浪乞讨者无疑都属于犯法者。

  综上所述,这些国家虽然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但有一个原则是相同的,那就是必须有效地管制和规范这种带有巨大的破坏性的反文明行为,使其不能成为文明和秩序的破坏者。只有这样,一个社会的顺利发展才成为可能。而一个社会文明水平越低,就越是容易滋生这种反文明行为,同时,要制服它的破坏性也就越是需要作出更为艰苦和坚韧的努力。

  3、维持城市秩序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初步构想

  (1) 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时必须遵循的二个基本原则

  A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抑恶而非扬善

  根据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政府的本质是一种被集中使用的公共的强制力,之所以需要政府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总是会相互伤害。在本文所分析的例子中,是处于前文明状态的人通过不文明和反文明的行为对处于文明状态的人群的伤害。政府有责任通过强制制止这种伤害。所以,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警察局”而不是“救济站” 。

  也就是政府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一种强制力、一种恶,但这是一种必要的恶。所以,在对政府职能进行宪政化改革的过程中,绝不是要取消和削弱政府的这种强制力,而只是要通过监督,使这种强制力用在必要的地方,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酿成更大的恶。相反,认为政府应该扮演福利院的角色,则是一个典型的认为政府全能的极权主义观点。我们前面分析的救助站之所以陷入荒谬的困境,就是由于政府职能的这种错位造成的。

  所以,就像我们在前面分析过的,由于政府办救济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应该把救济一事让民间社会去做,(所以,新<<办法>>中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办救济一条是完全正确的)

  最多只能通过政府投资民间经营的方式,在一个城市中扶持几个模范救济院。而政府必须把自己的主要精力用在抑恶上,即维系我们下面初步构想的收容保安制度。

  B政府必须在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前提下优化管理手段

  政府的强制手段的人性化改革是美好的,但前提是必须维护好社会秩序,因为,社会不能一天没有秩序。而最关键的是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实际,必须有效,而不只是依样画葫芦地模仿发达国家。就像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不管白猫黑猫,只有抓住老鼠才能算得上好猫。而按照新<<办法>>执行的话,这只猫非但抓不住老鼠,反而将被老鼠活活困死。

  (2) 关于重建收容保安制度的初步构想

  参照台湾、新加坡和各英美法系国家对流浪乞讨的立法精神,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实情16,并且对比新旧<<办法>>的利弊。特尝试着将该制度构想如下:

  收容保安制度以捍卫城市文明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以警察为主要实施者,民政局、救济院等为辅助实施者。

  A收容对象

  因为,该制度以捍卫文明和秩序为目的。因而,其被收容对象是作出低于最基本的文明水平,并且对文明和秩序有瓦解作用的反文明行为的人。从实体上看,和新<<办法>>的救济对象相似。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像在公共场合叫化乞讨不听劝阻,露宿街头者等。

  需要说明的是,必须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确定是否加以收容。任何根据一个人的出生地点和有无户籍来加以收容都是非正义的。也就是说,该制度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本地人口或外地人口一视同仁,只要作出上述行为,即使拥有本市户籍,同样加以收容。这是它和旧<<办法>>在立法精神上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因而,所有从外地进入城市的人,只要他遵循最基本的文明标准,就不会被收容。

  B被收容对象的去处

  被收容对象经过甄别后分流到以下四个去处:

  a送入救济院加以救济

  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实际经济水平,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送入救济院(一)没有工作能力(二)没有法定的抚养人(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新旧<<办法>>中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收容与救济这两个职能的混淆,现在将其分离开来,各自专业化发展。

  b遣送回原籍或法定抚养人处

  拥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法定抚养人的。并由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抚养人不得遗弃其被扶养者。

  该制度依然保留了旧<<办法>>的一部分遣送功能。但考虑到被遣送者只是被收容者的一部分,则不再称为收容遣送制度,考虑到该制度以保安为目的,似宜称为收容保安制度。

  c劳动教养

  法律以抑恶为目的,因而,一个良法必须考虑到人性中最为无赖和邪恶的可能性,预先制定好抑止它的办法。我们不难设想,被送回原籍的流浪乞讨者虽然经过教育和劝导,但仍会有相当多的人依然不加悔改。

  所以,须参照上述的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和美国对流浪乞讨行为的规制,制定我们的<<城市秩序维护法>>。将强行乞讨;团伙乞讨;编造谎言,骗取同情的欺诈性乞讨;拥有劳动能力,依然流浪乞讨,并多次被收容屡教不改的;在公共场所叫化乞讨,喧哗滋事,屡劝不听的等等。置于该法禁止之列。

  凡被收容人员中违反该法的,送往劳动教养场所,进行三个月或六个月以下的短期强制劳教。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过于严厉,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这是完全恰当的。因为,这些轻微的罪行既使在美国、台湾这样的对刑事犯罪的惩罚比中国要轻微得多的国家和地区也要处几个月的监禁。也许,会有人说,那就正式监禁,为什么要劳教呢?因为这部分收容对象的生存方式低于最基本的文明水平,在目前中国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有相当一批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坐牢被养活。惟有通过短期劳教才可能抑止住这种可能发生的无赖行为,再说劳教对这批拥有劳动能力却专门从事寄生性和破坏性活动的收容对象来说是恰当的,每个劳教所可配备心理辅导人员,通过强制劳动和心理辅导相结合,将其转变为具有生产性的和符合文明的最基本标准的人。我们知道,在新加坡即使像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这样轻微的不文明行为都要被强制劳改数天,并在电视上曝光。这样的立法确乎显得过于严厉,但是,我们看到新加坡正是靠对各种不文明和反文明行为的严厉规制,才成为世界上速度最快的从发展中社会转变为发达社会的国家。

  所以,这个措施的最重要的功能是坚决抑止住目前我们社会中数量庞大的最贫困阶层的人员加入流浪乞讨队伍的倾向,它要在我们的社会中树立起一种过寄生性、破坏性的反文明生活可耻,诚实劳动光荣的坚定的价值观念。这对我们这个一方面处于急速发展中,另一方面又有上亿贫困的剩余劳动力的社会来说,可以说是生死攸关地重要。

  d逮捕法办

  凡违反刑法的逮捕法办。

  C收容过程中与旧<<办法>>的几个差异

  由受过训练的正式警察执行相关任务,严禁任何向收容对象及亲属收取钱财的行为。与旧<<办法>>相比,它会带来更大的财政压力,但由于被收容对象已大大减少,约为原先收容总数的10%至15%左右,而遣送人数则更少,应该是地方财政能够负担的。

  D将收容和劳教纳入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

  因为,收容和劳教都牵涉到对人身自由的强制,需纳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收容保安制度的执行办法>>和<<城市秩序维护法>>都需经人大通过,方能执行。可由人大代表定期考察收容所和劳教所,监督执行情况。

  我们还须清醒地看到,即使按此方法执行。因为,它收容的人数只有旧<<办法>>的十分之一左右,所以,城市的外来人口的压力,还依然将大大增加,城市贫民窟的出现仍将不可避免。但是,由于被收容的人是外来人口中对城市文明和生态破坏最大的人群,其他的人无疑将更为理性和更有教养,当他们找不到工作时,许多人将会自动离开,所以,只要配合其他的法规一起实施,如禁止违章搭建法和市容法等。就能够将外来人口对城市生态的压力降到能够容忍的地步。致于那些愿意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到城市里来寻找机会和希望的人,不管他们暂时还处在多么贫困的状态,我想,城市的居民都是会欢迎他们的,因为,他们正是城市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的动力。

  五、 对民粹主义人道主义价值观的评议

  就像我在<<通过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来促进自由秩序的扩展>>中提及的那样,以孙志刚事件为导火索的从收容到救助的立法更替,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始进入一个新时期,即从完全由政府主导的时期转变为政府和民间互动的新时期。在这个新时期里出现了许多令人鼓舞的东西,比如,民间人士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和参与机会,自由、民主、人权、宪政的观念广为传播并开始深入人心。但是,另一方面在我们的主流社会思潮中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倾向,那就是一股浓郁的民粹主义倾向,以自由、民主、人权作为口号和武器来进行战斗的民粹主义。因而,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对这股思潮加以剖析,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我们看来,由于新<<办法>>的不可行,使得关于收容遣送问题的立法争论还远没有结束,对这股思潮的剖析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去构建一个在自由和秩序之间得以平衡的合乎实情的收容制度。更重要的是,假如整个社会的主流舆论一直被这股思潮所控制的话,那么,政府与民间互动的结果就必然是一步一步地走向政府的软化和社会的失范而不是自由秩序的扩展。

  当收容制度被救助制度取代时,许多人发出了胜利的欢呼,但这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取得了胜利,不如说是民粹主义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取得了胜利。确实,最初在对传统收容制度中包含着的对农民和外来者的歧视加以批评时,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充当了先锋,但最后却是由民粹主义收获了胜利果实。什么是民粹主义呢?它是一种充满了激动的情感主义。这种情感指向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义愤填膺的道德控诉,另一个方向是深切的同情。从它的同情这个方向来看,可以说民粹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但是,它的这种人道主义的同情有着特定的指向,它对社会中处于最低阶层的个体受到的来自较高阶层的伤害极其敏感和义愤,反过来,当代表较低阶的价值的力量开始损害较高阶的价值,当野蛮和混沌的力量开始侵袭和瓦解精致的文明时,它就表现得非常迟钝,不,不仅仅迟钝,而是拍手称快。

  从这儿,我们可以看到民粹主义的自我认同的方向,他把自己认同为弱者和无价值者。他对自身的弱和无价值极度敏感,由于他不能领会其自身存在中的神性的维度,他完全不能承受和面对自己在经验世界中在某种价值维度上相对无价值的事实。他不认为自己应该对此负责,也不认为是由于偶然的命运,他认为这是出于某些人和某些制度的阴谋和邪恶。哪些人呢?自然是使他们显得无价值的强者和握有价值者。哪些制度呢?自然是当下正在约束和管理他们的制度。最后,他们把一种极度的怨恨转变为一种道德义愤,在这转变中,用马克斯&#8226;舍勒的话说,实现了价值的颠覆。它把每个人在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追求的正向的价值看作一种邪恶,从而转变为一种负面的价值,而把每个人在求发展时都会避免的反向价值渲染成一种无辜和良善,从而转变成了正面价值。确实,每个人和每一种制度中都存在着邪恶,但是,只有通过创造性的建设工作才有可能减缓邪恶,实现进步。而民粹主义对建设毫无兴趣,他的眼睛之所以要死死地盯住他人和制度中的邪恶,是为了要毁灭他们,以实现自己心中的怨恨,而他自己则将之称为“道德义愤”。

  也正是在这种道德义愤中,民粹主义产生了自己的权利观念。是自由主义创造了人权观念,但是,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是消极意义上的:任何人不能伤害我的身体,不能掠夺我的财产。而民粹主义则接过这种权利观念,把它改造成积极的,富有进攻性的,民粹主义的权利观念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达:“你必须把你的财产给我,这是我的权利!”

  为什么呢?因为,我无价值、我不幸、我穷困潦倒,我的情感悲惨地一刻不停地遭受着有价值的事物的刺激和伤害,看哪!正是这个邪恶的社会使我沦落到这个地步,我有权利向它讨还公正17。用康德伦理学的术语来说,救济贫困者是富裕者的不完全责任,即富裕者救济贫困者是值得称道的慈善行为,但不救济只是一个道德上中性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可谴责的。因为,天上并不会掉下面包来,每一个人都必须独立地承担自己生存的责任。但民粹主义把这弄成富裕者的完全责任,也就是变成了贫困者的权利。这一观念,在新<<办法>>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只要我贫困我就有了权利要吃住、要看病、要交通费,而供应这些成了政府的完全责任,只要它承担不起,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投诉它、控告它。事实上,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比这还要荒谬得多,它还不是设立了贫困者对富裕者的绝对权力,而是,设定了无赖者、放弃生存责任者对承担生存责任者的绝对权力,只要我无赖,我不再承担生存的责任,我就有了法定的权利要求符合基本条件的吃住;只要我依然承担着生存的责任,依然在田野里耕作,那么,不管多么贫困,都必须通过农业税为之付帐。能够制定出如此荒谬的摧残人们最基本的正义感的法律,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耻辱。可以说,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粹主义,而是,一种最具有破坏性的流民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从它的权利观念中发展出它的政府观。自由主义从自己的消极权利观出发,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保护自己的人权不受侵害,保护的方法就是用强制力来制止那些侵犯自己的恶,自由主义者知道这样做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他愿意为之纳税。而民粹主义则把政府看作是实现“将他人的变为自己的”的积极权利观的工具。在民粹主义的全盛时期,它公然鼓吹阶级斗争,将国家当作是剥夺有产者的暴力工具,而在衰退期,它向政府要求福利。它把自己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未成年的孩子和父母的关系,它努力将政府想象成一个无所不能,能够点石成金的神,而自己对这个全能政府的唯一义务就是听话,只要听话,政府就应该供应他一切。所以,他努力使自己无视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的简单事实,只要政府每向他提供一分钱,就要剥夺别人三分钱。所以,就像哈耶克早就指出过的,走向一个无所不包的福利国家的道路,就是走向奴役之路。

  当然,在一个还没有完成现代化的社会中,存在一些民粹主义倾向并不稀奇,由于人的思维一开始总是感性的和自我为中心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先天地有一种素朴的民粹主义倾向。我们会素朴地觉得,一个因为我吐一口痰就把我抓起来劳改三天的政府是一个凶恶的坏政府;而一个供我免费吃住,随便游荡的政府是一个亲切的好政府。要知道事实上后者比前者要坏得多,需要经过复杂的知识推理以及道德上的自我教化。但问题是,为什么它在这次立法更替事件中,能够占据主流话语权呢?春秋责备贤者,我们不得不提到知识分子的责任。

  首先,我们看到,并不是没有人看到彻底废除收容谴送制度后,将会引发的灾难性的社会邪恶。然而,在民粹主义的道德义愤中,作为强者的政府对作为最弱势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是一种惊心动魄的巨罪大恶,而流浪乞讨行为对城市文明的破坏和瓦解则是无所谓的事,甚至是一种令人畅快的浪漫。收容谴送制度之所以会在众口一词的欢呼声中,被彻底废除,是因为,所有的怀疑之声在这种声势浩大的道德义愤之前,不敢发出,或者不再敢清晰和大声地发出,没有人敢担当虐待弱者这种可鄙的罪恶。

  除了有些知识分子的理性思考,在主流舆论的道德义愤面前卡壳之外。另一些知识分子则迎合着这种民粹主义的人道主义倾向,他们将它误认为和西方后现代社会的人性化思潮是一回事。结果,新<<办法>>的立法者在一个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城市化率只有35%的社会里,却制订了一个比人均GNP将近40000美元,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完成了城市化的国家更激进的福利主义方案,这真可以说是,食洋不化,东施效颦。众所周知,在1989年后的十多年间,人文知识分子一直处在被技术知识分子边缘化的状态,而现在随着新时期的来临,又重新开始走向前台。但是,他们“初出江湖”的第一件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边实际,以及这种不切实际中所包含的破坏性,会不会让人觉得他们长期以来被边缘化这件事中,还真的包含着一些合理性。当然,还有一些人是这股只拆房子,不建房子的民粹主义思潮的鼓噪者和发动者,对自由秩序的形成来说,他们的破坏性一点也不比一个自私自利的极权专制者小。

  另外,政府在这件事中的做法,也有许多地方值得深思。其实,许多民间知识分子在大叫废除的时候,就像在市场上买卖东西一样,他们是漫天要价,等待着政府就地还钱,然后,在这种讨价还价中来达到一个平衡。事实上,即便是在最早提出要对其进行违宪审查的人中,也未必都希望它被简单地废除。更有一些知识分子还希望政府“顽固”
  地坚持“残忍”的立场,以便有机会大发人道主义清议来显示自己在情感上的仁慈和道德上的优越。然而,仿佛我们来到了“君子国”一样,知识分子们一下子得到了一个比其所要的更好的“价格”,知识分子们大吃一惊,顿时,有点不知所措。就连乞讨者也大吃一惊,不相信天底下竟有这等好事。

  在这件事上,知识分子固然应吸取教训,但政府更值得反思。稍有理性的人都不难判断,一个大发清议要求政府救济乞讨者的教授,和一个满大街抓赶乞讨者的警察相比,并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优越性。抑恶之善常常要大于施善之善,因为,抑恶需要更坚强的意志,需要忍受更大的痛苦。更何况呼吁他人施善根本就不能算是施善。任何一个没有被流民民粹主义的“道德义愤”弄昏头脑的人,都不会怀疑这点。所以,当知识分子大发人道主义清议时,政府应该坦然地让其发放。人文知识分子和政府在社会中担当着完全不同的职能,前者代表着理想的表达,而后者的首要职责是现实秩序的守卫。前者尽可大发清议,因为,即便发错了,不切实际,也没什么要紧。但是,一旦政府开始和人文知识分子比赛着,看谁更能讨好民粹主义人道主义的清议时,那么,整个社会离失范也就不远了。

  还是那个至关重要的老问题,政府必须清楚自己的首要职责是什么?是抑恶,而非扬善。扬善是愉快的、容易的;抑恶则总是痛苦的、艰难的。因为,它处在和所抑止对象的尖锐对抗之中,它总是会引起无数的非议,并且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引发新的恶,特别是在一个社会还没有成熟到能够用法治之手来抑恶,而不得不动用权威主义手段时,更是如此。因而,这必然会在必须作出有关决策的领袖心中引起深刻的罪感。一旦主流舆论形成“人民的意志”时,则情形更是如此。也许,我们的执政者可以从蒋经国先生和邓小平先生那儿获得启示,他们都一方面勇于革新,但另一方面,社会秩序面临威胁之际,又敢于担当抑恶之罪来捍卫秩序。

  这还只是政府和民间互动的第一个回合,上面是我们从这个回合中看到的一些东西。故事还远没有结束,只是刚刚开始。第二个回合、第三个回合……会怎样呢?会不会,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不断扩大,而社会又不失范呢?确实,我们不希望受到来自政府的强制和伤害,但同时也不希望受到黑社会、刑事犯罪和其他不文明行为的伤害。但是,假如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二害之中不得不要选择一害时,我们会选择什么呢?

  我们看到,有些自由的斗士已经制定好了战斗计划:第一个回合废除了收容谴送制度;第二回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第三回合废除侵犯我们的自由生育权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制度;许多媒体都已经在对之制造舆论了。那么,第四个回合废除什么呢?会不会是废除监狱?!

  请不要以为我们是在说笑,我们是很严肃的。当然,所有的发达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废除监狱的,但是,请注意,他们的监狱和我们的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的监狱是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监狱,而我们的监狱是极权主义体制下的监狱。在我们的体制下,只要由某一级官员批示,就可以将人关进监狱,更不要说存在那么多冤假错案,可以想象,只要在主流媒体上一报道,将会引起多大的道德义愤。而最关键的是,由于我们的司法权没有独立于行政权,我们法官的所有判决,都不符合一个宪政政体的程序正义。既然判决是不合法的,那么,我们必须假设被判对象都是无罪的。然而,他们现在都在监狱里!怎么办呢?“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塌下来!”

  唯一的办法就是废除监狱。也就是说,从废除收容谴送制度的战斗逻辑中,完全可以推导出废除监狱的结论。事实上,我们看到,在许多民粹主义革命中确实废除了监狱,法国大革命就是从攻打巴士底狱开始的,而文化大革命中也砸烂了公检法。唯一的问题是,前者出现了更可怕的断头台,而后者遍地“牛棚”,使整个国家都变成了一个大监狱。

  那么,在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向一个宪政政府转型的渐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先开放哪些领域,或者反过来说先控制住哪些领域不加开放呢?在我们看来,一个正确的原则应是,要先通过改革开放让那些正向的价值拥有生长发展的空间,而那些破坏文明和秩序的反向的价值,则先用传统的办法加以抑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开放行禁(私人办银行)、校禁(自由地私人办学)、报禁、党禁之前,却首先开放了“丐禁”,而这恰恰又是第一波民主化运动的“成果”。这真是一件让人感慨万千和忧虑不已的事。

  存在着一个亘古不变的超验的价值阶梯:有高阶的价值,有低阶的价值;有正向的价值,有反向的价值。一个社会要进步,一个文明要发展,一定要由高阶的价值导引低阶的价值,而不是低阶的价值压倒高阶的价值;要由正向的价值控制住反向的价值,而不是反向的价值颠覆正向的价值。

  自由和民主是极为宝贵的价值,但是,在一个民族中,假如屡试不爽地发现,一旦引入言论自由和民主互动就必然导致反向价值和低阶价值对正向价值和高阶价值的颠覆,那么,说明这个民族还没有成熟到能够享受民主这种美好的价值的地步。

  为什么在我们的民族中,反向的价值总是比正向的价值更有号召力呢?正如我在<<中国的道路>>中所描述的那样,从“湖南农民运动”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现代以来持续的以怨恨和忌妒为动力的极左革命中,我们民族塑成了一种民粹主义的性格,我们习惯于颠覆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只有在前者而不是后者中,才能感到陶醉和快感。

  我们民族的民粹主义性格,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3年来,在一个后全能主义政府的压制之下,得到了一些改变,但并没有真正地从内心深处得以治愈。要使我们民族能够尽快地享受自由和民主这些美好的价值,惟一的办法是,不是通过政府的外部压制,而是,通过民间自身的对话和反思,治愈我们的民粹主义性格,使最富有生命力的青年一代知识分子产生真正的高贵意识,成为正向价值而不是反向价值的追求者和捍卫者。

  追求正向价值的道路是艰辛,它需要最负责的精神,需要严肃的自律。纵观世界上所有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明显地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通过严肃、甚至严厉的立法,使正向的价值能够严格地规范和控制住反向的价值,像台湾和新加坡这样,它们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从不发达社会向发达社会的转变。而另一类则让反向的价值和正向的价值,低阶的价值和高阶的价值杂然共处,而且,总是使前者比后者拥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像印度和有些拉美国家那样,它们都至今还在混乱和贫困的前现代的泥坑里打滚。在开放行禁、校禁、报禁、党禁之前,首先开放了“丐禁”的中国,究竟会走台湾、新加坡的道路,还是印度和拉美化的道路呢?中华民族究竟有没有意志和能力用文明来制服野蛮呢?这个问题将要由正在互动中的政府和民间来加以回答。

  注释:
  1参见<<南方周末>>2003.6.19A6版
  2
  从西方各国的情况来看,法学家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在司法领域,而非立法领域。他们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已经制订的法律的意义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合乎程序正义的贯彻。而立法工作则交给作为各阶层代表的议员,因为,对一项法律的制订来说,最艰难和最复杂的工作,不是看其是否符合形式正义,而是判断这项法律的实施后果会给社会各阶层带来的权利和利益上的各种复杂和深远的影响,以及它是否会增进实质正义。
  3同注1
  4同注1
  5参见英国记者保罗&#8226;哈里森著<<第三世界——苦难、曲折、希望>>,新华出版社,1984年出版。
  6 [美]
  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第1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北京。
  7同注1
  8据报道,在目前收容遣送制度还没有正式废除的情况下,武汉已有几万流浪者。
  9 http://www.sina.com.cn ;
  2003年07月04日<<经济半小时>>: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救助站
  10 [美]
  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第71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北京。
  11同注1
  12 [美]
  马尔科姆&#8226;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第718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北京。
  13 同注12
  14
  参见<<公共图书馆安全事件实例解析:游民的悲歌>>,作者:唐雨渔(台中市政府卫生局政风室主任)王元仲(国立台中图书馆采编组组长)
  15同注14
  16不执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制度而依旧保持城市秩序的惟一代替方法似乎是在各大城市搞入境通行证,也就是以后在国内各城市之间的流动像出国一样麻烦。它的管理成本更大,使所有人的流动自由都受到了限制,而对无证进入者,还是得强制遣送出来。因而,基本上不可行。
  17哈耶克对此曾加以批评。参见邓正来<<“社会正义”
  的拟人化谬误——哈耶克正义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二卷第一期,中国香港。


许向阳(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来源: 春蕾行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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