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国的司法体制和西方的体制也完全不一样。在我们传统的法律观念里面不存在不讲情面这个原则。中国法官要考虑的一个很大成分叫作情理。什么叫情理啊,就是说一个事情,我们不但要考虑到形式上合法非法的问题,还要考虑到人情和义理。西方社会严格遵守一种形式契约的精神。他们办案也如此。譬如说,明明从情理上可以推知这个人杀了人、犯了罪。但是只要缺乏形式上有效的法律证据,人证、物证等,那么法官在法律上就只能根据形式条文办事,就不承认他有罪,说放就得放。这种法律法网可以失之于宽,但却避免了把无罪者冤枉成罪人的可能性。叫作宁可错放一千,不能错杀一个。中国历代的法律正相反,宁可严不可宽,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掉一个。中国法官不受形式法律条文的约束。有时找不到证据也可以判。而这种拒绝坚守形式契约的作风,在哲学上表现为我们欣赏那种混淆语词和概念的“辩证法”,却不欣赏严格分析语言的语义学。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是身份社会,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身份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在法律面前人不平等。秦代法律中就有以爵抵罪的规定。这和现代社会中以撤职、开除党籍代替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相似。又譬如说,儿子杀了父亲和父亲杀了儿子,虽然同是杀人,但中国古代在判案上大不一样。父亲杀儿子要轻,儿子杀父亲要重。因为他除了犯一般的杀人罪以外,还要加上他大逆不道、不孝犯上的罪。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
而西方的法律就比较少地考虑这种“身份”问题。哪怕你是总统、总理、大臣,只要触犯了形式法规,这个司法机器在你身上运转起来了,那就不存在照顾你这个总统地位情面的问题。所以中国人很难理解导致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再如一个人开枪行刺了里根,这个人要在中国,除了他犯的蓄谋杀人罪以外,还要加一层,就是他杀的是社会之“父”——最高领导人嘛,那是无论有什么理由也不能宽恕的。结果美国人却判那个人无罪——因为他精神不正常。这从中国的习惯看也是不可思议的。在中国人的观念里,领袖不仅是政治领导,而且是社会大家庭的父亲。对领导人的不敬,就是乱伦。
一个人当了大官,那么即使他年龄很轻,也意味着在社会亲属关系等级中取得了一个高辈分的地位。因此有权教训身分比他低而年龄却比他大的人。
我们知道,在封建时代,中国有两个最高的价值准则,一个叫作忠,一个叫作孝,忠是个政治性的概念。忠就意味着,在中国这个政治亲属等级里面,作为你的最高长辈的君主,每个人要有一种自愿的服从和追随,这叫忠。什么叫孝呢?大家知道,孝又叫肖,即效仿。子女追随服从父母,就叫孝。由此可见,这两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义的。它们都来自中国古代的亲族文化。我们把社会亲族和个人亲族中的每一个子女,对他的长辈履行义务和责任的情况,看作判断一个人价值的标准。这两个观念,忠孝的观念,在今天仍然存在。只是在形式上有些变化。例如我们常用“听话”这个词评价一个好下属,一个好孩子。听话是什么意思?当它作为一个政治价值时,无非就是“忠”。当它用来评价小孩子时,无非就是“孝”。陈香梅访问中国的幼儿园后,发表过一个看法。她说,美国人教育孩子,总是启发孩子们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而中国人教育孩子,总是诱导他们追随成人的看法。这种孩子我们就说他“乖”。为什么乖——因为他听话。在单位里,有些领导在选择干部的时候,也往往不考虑他的能力和成绩,而是考虑他“听话”不“听话”。这种情况,现在很多人表示不满。但是不满有什么用,如果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不改造,这种情况就很难根本改变。因为它来自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
(本文摘自《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中《中国传统文化漫议》一文“十三”中的部分内容,题目为编者所加,时事出版社2002年9月版,定价:48.00元。社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号,邮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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