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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
    [size=3]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 法制日报   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   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   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将纳入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受理范围。   编者按   目前,我国尚无环保公益诉讼的明确立法。谁有资格作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到底哪些案件属于环保公益诉讼受理范围?法律学界至今说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   然而,生态与环境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目前环境案件高发,加上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造成的损害也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仅靠惯用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已远远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司法介入,由此引发人们对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关注和期望。   而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诉讼主体的确立,包括起诉资格、被诉范围以及诉讼方式的扩大等。无锡中院设立环保法庭,并明确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以及明确环保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无疑是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有益的探索。   本报无锡5月6日电 记者丁国锋江苏省首个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今天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无锡市中院院长褚红军同时透露,该专门法庭将支持太湖领域的环保公益诉讼,并首次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据介绍,今后,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将纳入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褚红军解释说,一些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处于社会底层,缺乏申张利益的能力,而现在环保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得到明确,就意味着污染行为发生前、正在进行中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相关组织、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及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表示,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但实施环保公益诉讼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和发展目标,它也会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极大威慑和制约。   积极司法介入破解环保困境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春夏之交的五月总是令人难忘的,温暖的春风吹走了冬日的严寒,炎炎的夏日又尚未来临。在无锡人的记忆里,一年前的五月尤为难忘,他们祖祖辈辈依赖的太湖暴发了大面积蓝藻,连自来水也被污染变味,家家户户靠商店里买来的瓶装水度过了那个五月。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重点“三河三湖”中的一员,太湖的环保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蓝藻的暴发只是更直接地给人们敲响警钟。实际上,伴随着苏南经济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区域内的环境矛盾也日益突出,环境纠纷也呈急剧上升态势。然而,长期以来司法手段因各种原因在环境纠纷中介入不足,环境诉讼案件并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相应的增长,环境犯罪难以被依法有效追究,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来自无锡市中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过去三年,无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及环保的诉讼案件仅为18件,而受理的涉及环保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却达到了273件。大量纠纷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相关保护手段不能及时到位。在太湖蓝藻事件中,有关停产、整改或转产的规模以下化工企业达数千家,随之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给当地政府和老百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已明显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今天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的成立,尤其太湖领域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将是太湖乃至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步。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升老百姓的环保意识、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太湖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单纯依赖行政手段保护,而是通过积极的司法手段介入主动“设防”和对污染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有效法律惩戒,这将带来环境保护体制的一种新的变革。   无锡市中院院长褚红军介绍说,实践证明,依靠司法手段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最佳选择,环境保护除了需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之外,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司法救济非常重要。环保专门审判庭成立后,可以整合优化审判资源,扩大司法服务的功能,有助于正确界定在环境违法事件上的罪与非罪问题,区分民事与刑事的界限,也可以保证行政诉讼案件的准确审理与执行,加大执法的力度。   据了解,无锡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成立不久前得到了江苏省高院的正式批复,无锡市编办同时对该设置给予了批准,该庭成为了与刑事、民事、行政等专门审判庭并列的内设机构。环保审判庭将承担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保公益诉讼等涉及环保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件生效后的相关执行工作,以及法制宣传、提出环保整改司法建议等职能。   根据这种设置,环保审判庭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并统一环保诉讼案件的司法标准,克服因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困难。   一旦发生类似蓝藻暴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专门审判庭的成立还意味着环境案件的审理、执行程序将“全面提速”,以此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环保审判庭将实行立案当日制、审案全日制、执行全时制和服务全方位,也就是说,审判庭可以直接审查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符合受案条件的当天立案,环保案件的取证、保全、开庭等审判活动实行无假日制度,并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行制度,非诉环保行政执行提前介入,确保执行及时有效,同时提供环保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   实际上,在去年太湖蓝藻暴发事件中,无锡市中院就已经初步建立了处理涉污案件规范立案、强化调解、高效裁判和非诉行政执行的“治污一条龙”审判机制,并在蓝藻事件后有效促进了770家化工企业的停产、整改和转产,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令事件处理各方“刮目相看”。   无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焦克对此也评价认为,环保专门审判庭的审判权配置模式,有利于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手段,实现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并举,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得到同时追究。[/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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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3]查办环境渎职手段应多样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4日 22:4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实习记者 王超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今年5月展开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明年11月底,为期1年半。   多渠道摸排线索    5月7日,为落实高检部署,重庆市检察院表示,从2008年5月开始,检察院将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检察院将会特别注意优先查办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市检察院也希望,市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可进行电话或网上举报。    同日,云南省检察院公布了2006年以来的10大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透露,这些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00万元、214人死亡、森林资源被滥伐达7.7万立方米。    云南省检察院还要求在专项行动中,要深入到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领域中去摸排线索,从管理混乱、问题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故中收集线索,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要层报省院和高检院备案。   设立环保审判庭    由于环境渎职案件非常复杂,各地除了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群众提供线索之外,还应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专业能力。对于如何进一步发挥环保组织的力量,无锡市为其他地区作出了示范。   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于5月6日正式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是继贵阳之后的全国第二家专业环保审判庭。无锡环保审判庭的意义不仅仅是审理环境案件,威慑排污企业,它还扩展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首次确立了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认为,设立环保审判庭,有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公正力;进一步唤醒民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让违法者得到及时惩处;整合优化审判资源,扩大司法服务的功能,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明确环保公益诉讼,尤其是环保组织有权起诉,将成为污染者头上的一把“悬剑”,使污染者不敢妄为,而行政机关也会加紧履行环保职责,不敢懈怠。他建议,可以仿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设置,在各中级法院普遍设立环保审判庭。   完善相关环保法律    与严惩官员渎职犯罪相比,同样不能忽视的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因为法律的完善是法律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前提。    当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威胁后,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有媒体因此呼吁,应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另外,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是出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国家环保部也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省一级的环保部门只能开10万元,事故责任人很少受到制裁。    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所以,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购置治污设施。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惩罚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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