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要求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追责机制 时间:2006年02月06日【来源:新华网】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新闻界集中通报近期发生的6起突发环境事件,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这位负责人指出,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接连发生重大环境事件。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今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国家环保总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为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上述事件发生后,环保总局立即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环保局采取有效应急防控措施,并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污染防控工作,使事态得到了有效控制。然而,以上多起环境事件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
他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处理、通报与信息发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他强调,作为建立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步,环保总局将首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与程序。要求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指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是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二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与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反应的同时,要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中,要做到及时、准确、权威,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中,环保总局将严格执行“五不放过”,即拒绝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不放过;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延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放过;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不放过;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放过;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放过。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