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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给见义勇为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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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给见义勇为作证! |
[ 作者:不详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1345 | 更新时间:2004-01-25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
公民,请给见义勇为作证! 来源:金羊网-- 羊城晚报 2003年6月22日
见义勇为挺身捉匪而牺牲的打工仔王敏的追悼会,前天下午在广州殡仪馆举行。哀乐低回,英雄远去……
令人欣慰的是,几天前,王敏英勇捉匪的壮举得到认可,“见义勇为”的大红证书送到了其亲人手中。
令人寒心的是,王敏事件中的重要证人之一———出事发廊的老板“海子”,至今依然没有站出来为王敏作证。
无独有偶。就在王敏牺牲的那一天———6月6日,深圳的蒋廷珍也因救在铁道上玩耍的顽童,被火车撞飞身亡。事后,被救顽童和家长杳无踪影,众多目击居民不愿出面作证……
我们不能不陷入深思:为什么有人不愿给见义勇为作证?
我们不得不发出呼吁:公民,请您勇敢地站出来,为正义说话,给壮举作证!
事件回放
A、王敏事件
6月6日凌晨两点多,来自湖南湘阴县的一名年仅24岁的青年王敏与女友在广州市海珠区大塘村与朋友聊天时,突闻西华大街一家发廊传来求救声,王即乘出租摩托车追赶,经过约一公里路程的追赶,终在大塘路口的东华七巷抓住了这名歹徒,准备送往派出所处理。但是,就在王敏将歹徒挟持坐上摩托车之时,这名歹徒突然从裤管拔出匕首,反手直刺王敏胸部,王敏猝不及防被刺中,不幸牺牲。
公安机关调查,王敏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要进一步的证据。
事发后,那间发廊立即关了门,老板、老板娘还有那名洗头妹都不见了踪影。发廊老板“海子”曾信誓旦旦要“帮忙”,后也逃之夭夭,并且挂断王敏家人的电话,甚至否认自己是“海子”。
王敏女友为此哭道:“王敏为她们死了,她们却不见了,连个证都不作,让人心寒啊!”
在知情人的帮助下,记者终于找到了最重要的证人发廊洗头妹阿萍,阿萍居然说:“这几天,我其实哪里也没去,我知道你们会找我。”但如果没去找呢?恐怕就没人出来作证了。
经海珠区公安分局和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有关人员研究,认定王敏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广东省、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近日分别对王敏家属进行了慰问和奖励。
左图:看着爱子的遗像,王敏的父亲(左二)悲痛难抑
B、蒋廷珍事件
6月6日,刚搬到深圳坂田东港工业区周围的蒋廷珍,准备到附近的菜场买菜。因为居民区和工业区之间隔着铁道,平时居民为省事都走小道横穿铁道,蒋廷珍也上了小路。当时,一个3岁多的小孩正蹲在铁道中间玩耍,而不远处一列从坪湖往布吉火车站方向行驶的火车正疾驰而来。眼看顽童就要命丧轮下,蒋廷珍飞身冲上前,一下把孩子推出铁道,而自己却因来不及躲闪被疾驰的火车撞飞,跌进了路边的污水沟身亡。
事后,被救孩子及其家长却消失了,再也没有出现。坂田铁路派出所负责处理此事的吴文坚警官表示,确实有人说蒋廷珍是舍己救人,但一到出来作证,就没有人愿意了,对此警方也没办法。
于是,蒋廷珍的丈夫刘天祥清晨6时就起床,拿着写好的“恳请书”,冒着大雨到妻子出事的深圳布吉镇坂田东港工业区铁道旁,恳请目击者出来说明真相。最后,他终于找到了当天目击全过程的铁道清洁工魏阿姨。经过他一番哀求,魏阿姨同意出来作证。不过她不愿意自己去派出所,表示如果有关人员来取证,她愿意证明当天蒋廷珍确实是舍己救人。
专家说法
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袁古洁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要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全国性见义勇为法,将作证义务明确为目击公民的法定义务。
证人难寻谁主持公道
袁古洁说,一直受到广大读者关注的王敏事件最终因为《羊城晚报》的大力介入和匡扶社会正义,而有了一个好的结局,王敏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值得关注的是,从王敏到近期广东发生的几起“见义勇为”事件,都出现了证人难寻的现象。如果见义勇为因为缺少证据而难以得到认定,那么谁将为“见义勇为”主持公道?
袁古洁说,从法律意义上看,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因此,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都是无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一直备受尊崇。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缺少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主要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来予以实现的,一些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用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作证应作为法定义务
袁古洁分析认为,从这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一般要经过申报———调查、审核———确认的程序。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以主动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是负有法定职责的调查和审核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需要证据来加以支持的,证人证言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往往是见证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将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从现有的各省、市地方性法规来看,一般只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没有将作证义务作为目击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那些不愿出庭作证缺少正义和公德心的公民,最多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在法律上却不能予以制裁。证人证言虽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很重要,但却不是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唯一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只是证据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因此,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即使没有证人证言,也可以综合多种证据来加以认定。
见义勇为要全国立法
袁古洁表示,从根本上看,要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还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制订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通过立法确认见义勇为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因为见义勇为者为了正义挺身而出,尽了一般人所未尽的特定义务,应因此而享有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特定的法律权利。同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对在场的其他公民应负的法律义务,使他们承担在行为上的帮助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在场公民就因此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总而言之,要充分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弘扬正气,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有法可依,制定统一的全国性见义勇为法。 (本文已被浏览 3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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