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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调节       
论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调节
[ 作者:窦玉珍 | 转贴自:点击查看 | 点击数:1289 | 更新时间:2005-10-13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论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调节

窦玉珍 彭峰 焦跃辉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710063)

摘要 本文从人对自然的价值取向的转变,生态伦理学上人对自然态度的两种观点,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调节的特征、意义、途径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道德


一、人对自然取向的反思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作为生物进化的最高阶段,是自然演化的产物,人的生命活动归根结底是由自然条件决定的。人一度敬畏自然,神化自然,崇拜自然,以一种仰天、颂天的观念来看待自然,人类屈从于自然,其生活为强有力的和不妥协的自然所支配。随着人类智慧的增进,对自然了解的加深,再也不愿受自然的支配,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支配、利用和控制自然。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由于人们不适当的向环境排入、投入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能量产生工业“三废”污染、农药化肥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滥伐森林、滥垦草原、滥采矿藏资源,引发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加速了土地沙漠化,增加了自然灾害的危害。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及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在享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自身留下了两大遗产:“文化的胜利,自然的失败”。 自然生态系统有其固有的法则,美国生态学家康芒纳在《封闭的循环》一书中将其总结为生态关联原则;物质不灭定律;“生态智慧”原则及“生态代价”原则。然而人类往往无视这些法则,自然界永远是最具智慧的,人类似乎只是伤害了自然界本身,然而这种伤害却又通过自然界对人的反作用而反馈到人类自身,使人类自食恶果,因而不得不重新思索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类不得不改变原来对自然的取向。人类认识到人是自然固有的一部分,人类要想长久的生存和发展下去,就应当尊重自己,爱护自然,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恩格斯说:“只有人才能在自然界上面打下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但变更了动植物的位置,而且也改变他们居住地方的面貌和气候,他们甚至还如此地改变了动植物本身,以致人的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灭亡一起消亡。” 虽然人类活动必然引起环境的变化,但对环境的破坏则不是不可以避免的。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要开发利用自然,而且要保护和建设自然,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

二、道德关怀的扩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种关系,生态伦理学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以人作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在《韦伯斯特新世界大词典》中认为人类中心的是(1)把人作为宇宙的中心实体或目的;(2)按照宇宙价值观来考察宇宙中的所有事物。人类中心主义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美国哲学家诺顿将人的意愿分为感性意愿和理性意愿,他认为如果一切价值仅以个人感性意愿的满足为标准,这是强式人类中心主义;而如果一切价值以理性意愿为满足的标准,这是弱式的人类中心主义,或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承认满足人的意愿是合理的,并且依据合理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来评价这种意愿,从而防止人对自然的随意破坏。第二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它又包括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态中心主义(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以及更加激进的社会生态学与生物区域论等等。非人类中心主义斥责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类主宰和统治自然的观点,认为人类中心主义鼓励了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因而是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围绕“价值”展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已经摈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将人视为宇宙的中心存在或终极目的”的认识,它认为人类是认识的主体,是道德行为的主体;即道德的实施者;人类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必然也是责任的承担者,即解决环境问题的主体;人类的最终价值取向是以人的利弊为判断标准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之争的焦点在于“价值”,主要涉及到3个问题:(1)是否只有人才能具有“价值”?(2)有无“价值”是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3)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首先,笔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并未否认自然的价值,自然界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它是由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物质的性质与结构所决定的。我们认为自然界具有价值,并且自然界的价值是多样的。在生物学层面上,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它的这种内在价值表现在自然以它自身为尺度,表示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①自然界具有固有价值。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界就已经存在了,所以自然事物具有不依赖人类评价和存在的价值。②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指人类从自然界的每一种事物本身评价的价值,它并不仅仅从自然事物的用途,功能方面来评价。③生态系统的价值。生态系统整和的效果与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相加的效果是不相同的,生态系统整体的性质是不能被它的其他组成部分性质所取代的,比如自然选择的价值,刺激并支持生存的价值等。自然除了具有以上几种“内在价值”以外,在文化层面上,它还具有“外在价值”,自然界具有工具价值,自然界的每一种事物都具有他特有的功能,如果失去了这种功能,这种事物就会被取代。而自然界的这种工具价值是以人为尺度的。其次,既然我们承认自然具有“价值”,那么“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根据“利益平等”原则,我们将道德关怀延伸到子孙后代,而根据为了人类利益原则,将道德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感觉的生命,甚至对整个自然界都应给予道德承认和保护。最后,我们对非人类道德的肯定并不意味着人类与非人类的道德地位一律平等。美国植物学家墨特说:“物种的存在,以其自身为目的。若是完全为了其他物种的利益,他们就不能存在。从生物学意义上说,物种的目的是持续再生。”“一切成功的生物有机体,都为了它自己或它们种类的生存而有目的的活动。”如果人类与非人类的道德地位一律平等,那么人类就不能食用动植物,弱肉强食这一自然法则就会被否认,那么人的生存本身也就没有可能了。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道德关怀应当扩展到非人类事物。

三、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调节

道德是什么?道德这个词在西方起源于拉丁文mos,指风俗习惯。这儿所说的道德是指它的外在方面或制度层面。而道德在古代希腊最重要的是指人应有的内在品质,以及人在对这些品质认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内心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修养,即用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这些道德要求。道德观念是指人内心对是非、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等的认识和自己如何实现这些的设想。
生态道德,又称环境道德,是道德范畴具有特殊涵义的一部分。所谓生态道德是指反映生态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人类保护生态环境道德要求,并须成为人们的普遍信念而对人们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概念。生态道德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他们必须是反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第二,他们的规定性必须体现一定的社会整体对人们的道德要求,显示人们认识和掌握道德现象的一定阶段;第三,他们必须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人们内心,并能时时指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生态道德良心是随着人类生态活动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意识;它是对人类生态道德关系的自觉反映;是对个人行为的调节。生态道德在个人行为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能动作用。在行为之前,对行为选择的动机进行制约;在行为进行中,监督人的行为;在行为之后,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评价。
我们用道德的态度来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利于我们认识人和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和自然的矛盾,道德的这种认识功能提供了人与自然状况的现实知识,并且从实践——行为的意义上,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生存的价值、自然界各事物的生存价值,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个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确认人对整个自然界的责任和义务,引导人们积极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和自身完美的人格。道德还可以调节人和自然的关系,使人和自然趋向和谐。道德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等方式和途径,调节人类和自然界,人类和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和交往中的行为。它以“应当怎样”为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人类行为的现状,并力图使“现状”符合“应当”。道德的调节过程不仅意味着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更重要的是人类对自然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道德调节依赖于社会舆论、教育和示范的程度,更付诸于人的理智、觉悟等,还取决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科技的发展水平。
如果人类真是一个终将面对死亡的种类,那么获得了死亡意识的人类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维持生命转变为在有限的生存期间内如何生活的问题;如果自然资源具有逐步枯竭的趋势,(象罗马俱乐部预言的那样),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下,以生态道德观念重新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就成为现代人和未来人类的关键问题。合理地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热爱大自然象爱护人类自己一样,将自然照料得更符合自然与人道,必将改善和克服生态危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危机,人类社会的发展将获得一个更好的生态基础。
道德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未来美好的世界呼唤道德的进步。道德的价值和本质在于维护人类的本质与促进人类的自我完善,所以,道德从它的产生及它发生作用时开始,就被赋予了深刻的文化含义。道德调节的可能性:第一,文化是人类群体的活动,道德则是这个群体活动获得组织性和有效性的内在纽带。显然,人类能够在这个生物圈中生存与发展,在自然选择中适应生存环境、战胜竞争对手,并逐渐扩展自身的创造能力,其中最根本的奥秘在于她具有有效的社会或群体组织方式。而这种组织方式的有效性,最初正是以道德的力量来加以维系和保证的。第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性的体现具有抑制功能。首先,道德对人性中非本质方面或生物野蛮性方面的行为自觉的抑制;其次,道德要求个人在完善自我人格的同时,还要关心其他个体的全面完善,在必要的时候,甚至还要牺牲自我的利益以利于其他个体。最后,道德是源自人性内部的深层需要,是道德的“内在性”区别于法律的“外在性”,道德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更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它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社会生态矛盾来源于人类对生态环境的适应关系和改造关系。不管人类文明进化到什么程度,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它就离不开对自然界的依存,离不开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离不开对生物圈的依赖和改造,它就永远处在与自然界的矛盾统一关系中。要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是要分析和缓解社会生态矛盾。
道德调节试图使道德规范深入人们的内心,形成人们的信仰、意识、价值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最终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道德调节的主要途径包括:第一,加强生态道德教育。要把生态道德教育普及到中小学教育中,利用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及重要会议,邀请专家举办讲座等形式和手段提高人们的生态道德观念。第二,深入开展生态道德宣传。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网站,进行生态道德宣传。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和知识竞赛等各种宣传手段,经常性、普遍性的进行宣传,增强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第三,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向人们宣传生态道德准则和生态道德规范,依靠群众管理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保护中作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及时表彰与奖励,促进群众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第四,生态道德的法制化。将一些主要的生态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以法律手段保护和推广生态道德规范。第五,完善融资、投资机制以支持生态道德的各种活动和运动。广泛吸收政府、企业投资,积极
向国内、国外融资,大力发展生态道德运动及各类有关活动。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第一版
2、 余谋昌著: 《生态哲学》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年第一版
3、 叶平 《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 ,《自然辨证法研究》1995年,第5期
作者简介
窦玉珍,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彭峰、焦跃辉,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生

出处 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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