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法律缺乏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明确规定。国际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度是建立风险投资企业的基本方式。这种法律形式较好地协调了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经理人员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以创业者控制为主导的权利结构保证了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延续性,原因在于创业者的机会风险大于投资者的机会风险。有限合伙制度有效地保证了风险资本的供给。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尚缺乏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明确规定和认同,因此风险投资企业主要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方式,从而可以分享风险投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状看,有必要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形式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考虑采用有限合伙、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作为风险投资基本的法律形式。同时,针对风险投资企业在结构的差别,必须在税收优惠的设计上进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对“风险投资”概念的规定、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高净值”的限制、及风险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的比例限制与税收限制等方面。
另一方面,法律缺乏对知识创新的充分保护。环保企业是知识型创新企业,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形态,而知识在本性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非竞争性意味着知识产品可以被重复使用和免费复制,具有高度的外在性。这要求必须在法律上提供明确的产权保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排他性。但是,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方面,尤其是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方面尚存在着盲区,更重要的是专利保护不力,因此导致民间对知识生产和知识创新缺乏有效的激励,影响了创新投资。为了促进我国新经济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提供创新者以充分的激励,有效解决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锁定”问题。
股权激励与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根本特点之一,因此代理问题成为影响企业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环保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代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重新进行决策权的设计。由于在环保企业的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逐渐提升,因此对人力资本实行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成为国际通行方式。这种股权激励本质上体现了人力资本对利润分享的参与,体现了新经济是“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的经济。因此,对于我国知识型企业,尤其是上市环保企业而言,必须从改变股权结构着手,赋予企业家和创新者相当的股权或期权,适当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环保公司的治理结构。
通过完善证券市场市场体系,尽快推出二板市场,并以市场化的方式规范整个证券市场。在美国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纳斯达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推出二板市场,这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包括环保产业在内的知识创新型产业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必须在二板市场的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大力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尽量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规范二板市场的运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产业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现实需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产业,还存在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等问题。现有企业也因缺乏资金而无力推广应用一些成熟的环保技术。因此,迫切需要在资金渠道、项目机制和技术水平等方面有所突破,实现环保产业与资本市场的高效结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