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的主部分为三章。我觉得从后往前说,反倒更加醒目:第三章,“作为人格表演过程的自由”;第二章,“作为外在表演的人格”;第一章,“作为内在表演的自我意识”。作者写道:“我曾经几度怀疑自己是否具备写这种文字的能力,有时整大地写不出一个字,有时稍觉顺手一点,写出来后又大段大段地删去。这本书,完全是挤牙膏似地一点一点挤出来的……本书所谈论的那些主题,如真诚、虚伪、自欺、羞愧、忏悔、孤独、自尊等等,也许是每个人在晚上睡觉之前都曾考虑过的;但我敢说,没有人,或极少有人像本书这样系统地考虑过……并最终落实到我们这代人包括我本人的自我分析、自我咀嚼和自我反省之上,而我们这代人的独特而复杂的经历,也许恰好是值得如此郑重其事地加以反思的……我充分估计到人与人相通的困难,井准备接受孤独的命运……不要取悦于你的观众。这就是一个真正艺术家的秘诀,也是一个人生表演者的秘诀。”
邓晓芒关于自由的真知的见,实在应当从第二章第一节“孤独意识:距离感与恶心”的论述开始。“人格的第一个前提是孤独意识。没有意识到人有孤独的权利的人,也就没有意识到人格。所谓孤独的权利,是指人作为精神主体的存在肯定自己的孤独性、唯一性,是对孤独的需要,即把自己与别人区别,划分开来的需要……只有把孤独视为我之为我的根本,而肯定并且需要这种孤独,这才是一个人初步意识到自己的人格的标志”(88页);“……这个世界也许永远也不能与他人的世界相重合,永远有一种偏离他人,与他人保持距离甚至排斥他人的倾向。就他个人的感受来说,只要他不为自作多情所哄骗,他会发现自己永远是偶然的,唯一的,一次性的,不可替代的”(96页)。意志的自由真正是从这里开始的。我意识到我的存在竟然如此偶然,并且我不得不独自去担负那纯然我属的“死亡”和向着我的死亡而生存的体验,我怎么可以再把选择的权利托付给任何一个无论怎样都不可能担负起我的命运的“他者”呢?自由选择,非我莫属的权利。这才是被意识到了的“自由”。中国人的人格品质,不论是孔孟一程朱主“敬”之道,还是老庄一禅释主“乐”之道,都缺少这种“孤独意识”。从家族伦理到“天人合一”,总是成就不了“孤独”(陈来:《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9一15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从孤独中生发出来的精神力量是惊人的。从超验的私人性出发,克尔凯郭尔主张以宗教来悬置伦理。因为伦理总是将个体同群体联系起来看待,总是倾向于压抑个体的生存热情。“于伦理要求而言,亚伯拉罕献祭独子是荒谬的。然而,亚伯拉罕却荒谬地采取行动,正是这一荒谬,使个体超越了普遍……宗教个体与伦理决裂,也因此时刻处于紧张中,他总是面临着在孤独中作出决断,这就是悬搁的必然后果。个体已经没有退路,只能背水一战,但这正是信仰的证明,是生存热情的最高表达”(扬大春:《沉沦与拯救:克尔凯郭尔精神哲学研究》,226-22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克思、舍勒将人视为“寻神者”,一种优于其他一切自然存在的意义形式,“……一个开始超越自己,寻求上帝的事物,不论其外表如何,就是‘人’……超越本身的热情烈焰——无论其目的是‘超人’抑或‘上帝’,这便是人唯一真实的‘人性”(舍勒:《论人的理念》,167~202页;《资本主义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并且,在西欧现实中将巨大的生存热情引导到那种被称为“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中去:“……现代人的宗教形而上学的绝望恰是产生向外倾泻精力的无止境活动渴望的根源和发端……宗教一形而上学的绝望以及对世界和文化的日益强烈的憎恨和人对人的根本不信任(请见韦伯的例证)具有强大的心理力量,这一切恰是加尔文主义中资本主义精神的根子,人对人的根本不信任以纯然孤寂的灵魂及其与上帝之关系为口实摧毁了一切团契共同体,最终把人的一切联结纽带引向外在的法律契约和利益结合”(60一61页,《资产者与宗教力量》,同上书)。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