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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 作者:不详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6491 | 更新时间:2005-02-16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包括: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综合发展,将环境资源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吸引港、澳、台和华侨人力资源发展本省经济,使全省人民过生活富裕、环境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的幸福生活。


  建设绿色产业包括:开发无污染的绿色商品、绿色食品、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和循环型经济。


  建设生态家园包括: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通过全面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社区,将福建省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发展的生态社会。


  建设绿色文化包括: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环境文化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使全省人民形成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环境道德风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明。


  实施生态政策包括:研究制定正确、可行的生态省建设的政策,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政策在生态省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推行环境法治包括:研究制定具有权威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省建设法规,将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行为正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开展生态省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成生态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建设生态省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生态省建设是由人发起、进行的一种活动,要使人们在进行这种活动时有条不紊、富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或规则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指引和规范作用的最好工具。生态省建设是一项新的事业,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机制稳定的基本要求,从而使生态省建设的战略和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不搞法治搞人治,把建设生态省的大业系在少数人身上,搞什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一个领导一个主意、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就谈不上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是一种需要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共同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使生态省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生态省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科学性,建设生态性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通过立法,把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定化,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化为从事生态省建设活动的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保障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生态法的实施和法律服务,实行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切实发挥生态法的法律调整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17] 生态法规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生态省建设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削弱人们的生态省建设法律意识。实践证明,有法不依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比根本没有法还更糟糕。


  在建设生态省的过程中,要。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其他行政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快能力建设,扭转行政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由于生态法规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生态行政执法,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生态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使改进执法设施,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审核制度、复议制度、责任制度和其他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强制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生态省建设方面的行政权是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推行绿色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所谓绿色行政,是指对环境友好的行政。要以绿色方针、绿色政策、绿色规划、绿色管理为基础,在行政管理部门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带动绿色采购、绿色服务和绿色建设。


  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度。如果法院和法官腐败了,决不会有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因此,必须适应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公正的、信得过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


  法律服务是促进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生态法律服务工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促进建立健全有关生态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一支服务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律师队伍,发展环境生态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业;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信息资源建设,形成生态省建设法律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服务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益和水平;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生态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渠道。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法律监督是生态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依法进行生态省建设必须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生态法规。加强生态省建设中的法律监督,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监督,形成上级国家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委对生态法律政策实施的监督,形成纪委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政策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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