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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 作者:不详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6489 | 更新时间:2005-02-16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由于建设生态园区、社区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领域,大都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条件不够成熟时很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各种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的指导,各种规划起到了特别具有特别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自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后,接着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全国草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全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等规划。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该纲要提出:到2030年,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该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保护的“三区”保护战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贯彻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的创建工作”。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发创建文明小城镇的活动。中央文明委发出了《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该《若干意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启动争创“环境执法全国100佳活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倡导以……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该计划明确提出: “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

  重视和加强生态园区、生态社区的法制建设,也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建设生态省过程中的基本经验。例如,吉林省在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把绿色食品生产作为拉动农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加速构建绿色食品大产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该省绿色食品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大幅度增长,到2001年全省绿色食品总量达到65万吨,实现年产值19.5亿元,企业利税3亿元,农民从绿色仪器生产中增收4.6亿元。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识产品150个,有64种绿色食品打入北京各大超市,不少产品销往欧美等30多个国家。该省在生态省建设中发展绿色食品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做大做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计划在“十五”期间建造50全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强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二是抓好重点基地建设,计划建设58个高标准原料基地,把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提升到100%;三是建立、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定期发布检测公告,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五是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绿色仪器标志使用资格,切实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宏伟目标,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5日颁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决定从2001~2030年,利用30年时间进行生态省建设。另外,吉林省还制定了《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01年5月)、《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2002年4月)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00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省试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生态省建设高度重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例如,黑龙江省自第八次党代会确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先后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黑龙江省学校环境保护条例》(1999)、《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等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编制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黑龙江省2000~2010年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等规划。所有这些,都为建设生态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将保障生态省建设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根据上述规划,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目标是用20年时间把黑龙江省建设成为生态省,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起步阶(2001~2005年),目标是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逐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基本遏制生态破坏的趋势,优先启动一批重点生态工程和环境工程,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初步形成绿色经济主体框架,为生态省建设打下较好的基础;第二阶段为重点建设阶段(2006~2015年),目标是建设一批生态工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做到合理开发利用,以拓展绿色产业为重点,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绿色经济目标,初步形成优质资源、良好环境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基本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第三阶段为发展完善阶段(2016~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绿色经济为主体的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环境优良、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生态经济强省。在近几年,该省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施“1231”工程,即将一江(松花江)、二湖(兴凯湖和镜泊湖)、三区(大小兴安岭、松嫩平原、三江平原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域)、一市(哈尔滨市)作为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战略的实质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发展战略为指导,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系统工程学原理为基础,依据黑龙江省独特的生态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发展绿色经济,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重点,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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