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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 作者:不详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6624 | 更新时间:2005-02-16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在1980年,美国政府发表了《公元2000年的地球》的报告,支持《增长的极限》的观点。同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Brown)的著作《建设一个可持续的社会》(Building a Sustainable Society)出版,明确提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重大课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社会的观点。他认为只有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处理好生态、经济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权威且广泛流传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有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有5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2万名代表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大会。这次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会议发行最广的出版物,它代表了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家承诺;该宣言提出了27项原则,强调“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提供了一个涉及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计划,是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它还要求各国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即经过修订的《世界保护战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社会”的任务。


  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生态自治主义(Ecocomunalism)、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m Marxism)、新马克思主义主义(Neo-Marxism)、生态社会主义(Ecosocialism)和生态马克思主义(Eco-Marxism),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设生态社会的主张和途径。生态自治主义者提出了走向绿色社会之路,这就是创建生态社区或绿色社区;绿色社会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合作和谐的社会,是在生态学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生态社区,是一个在人与人的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都消灭了统治、征服与压迫的绿色社会。1965年穆利?布肯(Murray Bookchin)发表了《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认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是整个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和自然的扩展,是一个生物与人类结为一体、和睦相处的社会。为了走向绿色社会,在美国兴起了所谓“第四世界运动”,意思是如同第三世界努力摆脱帝国主义和超级大国殖民统治一样,他们要摆脱资本主义制度而创造资本主义沙漠中的绿洲。西方社会在建立生态社区的各种尝试中,比较著名的还有:鲁道夫?巴罗主张建立小规模的生态自由区,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吉尔伯特?拉夫伦尼里(Gilbert LaFrenniere)把寺院生活范式看作是生态社区的典型,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生态寺院主义(Ecomonasticism);皮特?伯格(Peter Berg)和雷蒙?达斯曼(Raymond Dasmann)在1978年圣?弗兰西斯科地球圆桌会议上提出了生物区(bioregion)的概念,生物区是地球与文化心理的共同体,是人类社区与非人自然在特定生态系统的统一。若干个生物区构成生物区域,由此形成了生物区域主义(Bioregionalism)。科克帕特里克?塞尔(Kirkpatrick Sale)认为,生物区域是为了保证生态与社会的和谐,而由各个不同的人类社区建立的生物区之间的邦联。在80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剧变后,西方学者曾广泛讨论通过绿色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走向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自然革命的要求,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社会革命、自我革命,还有赖于自然革命,或者说自然的解放。生态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以获得自然的解放,建立一个绿色的、公平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民主、法制等社会理性的进一步健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现代化的基本条件,生态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即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建立严格的契约和制度,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要以契约加以规范,在契约的约束下人类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生态领域的契约不同于经济、政治领域的契约,它不仅包括我们这一代人与自然的契约,还包括我们与下一代人的契约,这是一种潜在的契约,是一种超时空的契约,因为上一代破坏了生态环境,下一代将无法生存。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弊病,上述生态自治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很难取得大范围的成果和大区域的进展,因而往往被一些反对环保的企业家和经济主义者讥笑为不能实现的人类20世纪末期的“生态理想国”和“绿色乌托邦”。但是,上述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社会化(包括政府的绿化、政党的绿化和政策与法律的绿化)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为创建各种形式的生态社区和生态城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据考察,西方生态型城市的萌芽产生于19世纪英国社会学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思想,1980年代前苏联科学家奥?延尼斯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思想。当代生态型城市(简称生态市)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态市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一个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这三个方面保持高度和谐,人与自然、技术和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安全、清洁、优美、舒适,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复合系统。


  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城市取得建设生态城市的丰富经验和显著效果,比较成功的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英国伦敦非常重视城市生态化建设,大伦敦议会早在1984年就已通过决议,要求政府重视自然保护、城市生态建设特别是保护鸟类等城市野生动物。日本建设省从1992年开始组织专家研究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基本概念及具体步骤,确定生态市的建设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节能、循环型城市系统;二是水环境与水循环;三是城市绿化。日本北九州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环境产业建设、环境新技术开发、减少垃圾、实现循环型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市建设计划,提出了“从某种产业产生的废弃物为别的产业所利用,地区整体的废弃物排放为零”的生态城市构想。日本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即“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为在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澳大利亚从1994年开始在阿德莱市实施生态城市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倡导生态文化和人文景观、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能量、生物量、食物、生物多样性、生态敏感地、废水循环等)等12条要求。德国中部的海德堡市,经过生态市建设的多年努力,实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文化繁荣、旅游发达的良性循环,于1996年荣获德国首届环境友好城市奖,1997年获欧洲可持续发展城市奖,成为德国乃至欧洲环境保护的一面旗帜、内卡河畔的一颗明珠,被海德堡人自豪地称为德国环保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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