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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仁的四个层面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       
从仁的四个层面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
[ 作者:蒙培元 | 转贴自:http://www.confucius2000.com/ | 点击数:3968 | 更新时间:2004-06-03 | 文章录入:华灵子 ]

从仁的四个层面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


按:此为蒙培元先生在第三届国际汉学会议上提交的会议论文。

蒙培元

所谓普遍伦理,并不是一个现成的理论学说,也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它是全球文化多元化与一体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愿望和要求:争取建立全人类能够共同接受或遵循的伦理原则或基础。这种愿望和要求本身就是以承认文化多元化为前提的,因此,普遍伦理的问题就成为不同文化进行对话与相互理解的问题,也是互补的问题。

首先,在何谓伦理的问题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因而有不同的理论形态。就那宗教伦理与规范伦理而言,中国文化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伦理或规范伦理,而是一种德性伦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宗教伦理、规范伦理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进行任何比较。事实上,中国儒家的德性伦理包含着宗教伦理与规范伦理的某些内容。

在讨论普遍伦理的问题时,不能因为不同文化有不同语言而拒绝对话,我们应当透过语言发现人类共同的东西,尽管这些共同的东西是以不同理论体系表现出来的。任何体系作为体系而言都有排他性,但是,在对话的过程中将这些体系变成完全开放的体系,并且从实践的层面去看,就会面对人类的共同问题,找到共同的解决方式。

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儒家德性伦理中有很多资源可以成为普遍伦理的基础。

儒学的核心是仁学,仁被认为是人的最高德性,仁的实现即所谓的伦理。由于仁有不同层面的内容,其实现便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仁作为德性,是理性化的范畴,仁的学说是一种自然目的理性学说(在此不能详述)。但从心理机能而言,便是人人具有的普遍的同情心和生命关怀,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相处的基本的情感需要和态度,因而也能成为一个基本“原则”。仁既是存在范畴,也是关系范畴 ,仁是在关系中存在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体,不是如同原子一样的实体,人作为个体,是在自然界的生命条件中存在的,也是在“人间”交往中存在的。但这并不是说,人没有自主性,人的自主性就在于人作为人而实现自己,也就是实现自己的德性即仁德。人只有实现了自己的德性,才能生活得有意义,也才能实现和谐的共同秩序。

仁学是一个较大的思想体系,有极丰富的内容,大体上有四个层面的内容。我们从实践的角度进行一些说明,以见其对当代人类可能具有的价值,这些内容及其价值可能成为普遍伦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或条件。

一、从“亲情”的层面看仁

儒家孔子的仁学是从亲情之爱开始的,孝被认为是仁的真正起点。“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篇》)孝是研究孔子仁学的切入点。但这句话受到一些人的批评,认为孔子的仁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伦理,进而成为一种政治伦理,其目的是维护专制集权统治。这种解读方式应当重新反思。

事实上,亲亲之孝首先是一种最真实原始的自然情感,这是人类共有的真情实感,孝只是这种真情实感的最初表达。当它成为某种现实化的“原则”即所谓“孝道”的时候,固然具有规范化形式化的特征,但仍不能离开其真实内容――亲情之爱。孝不只是形式化的仪式,甚至不只是无知上的赡养,更重要的是要有敬爱之心,使父母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这样自己才能“心安”。安与不安是衡量一个人有没有道德情感的重要标准。“不安”不仅是一种心理缺失,而且是一种不可逃避的自责和负疚之心。儒家不仅承认人有这种道德情感,而且认识到这种情感正是人的最高德性即仁德的生长点。所谓孝悌为仁之“本”,这个“本”是指本根,即根苗,“发端处”(王阳明语),不能解释成本体即实体。当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的时候,他是在生命的关怀中存在的,而不是被抛入一个无边无际的荒漠之中。他不仅是人类生命的连续体,而且是生命价值的承担者。人不是孤独的存在者,人并不孤独,他最先受到的是父母之爱,因此也报之以爱,这就是儒家所提倡的亲情。人类之爱首先从这里开始,如果使这种情感得以保持、扩充和发展,就会有仁的品德与行为。

仁是一种普遍的人类之爱,即孔子所说的“爱人”(见《论语·学而篇》),但是如何实现呢?儒家认为,应当从亲情之爱开始,这就是所谓“爱从亲始”。这里当然有差异性的原则,有所谓“亲疏之分”(其实,基督教也有同样的问题,当没有食物而仅剩一块面包时,是先给自己的父亲还是先给别人?当然是先给自己的父亲),但不能由此引出儒家主张等级压迫或歧视他人的结论。仁的德性是一个生长、发育和成长的过程(王阳明称之“渐”),既然如此,就还必然有个“发端处”,如树之发芽、苗之萌蘖。这个“发端处”只能从人类最初最原始的自然情感中去寻找,而人的最初最原始的自然情感活动就是对父母之爱,“真诚恻坦”(王阳明语)之心。但这绝不意味着仁只限于孝悌,或者仅以孝悌为仁。仁之所以为仁,必须无“蔽昧”地行之于他人。所谓差异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然原则”,是自然情感发展的必然过程,并没有什么奇怪。重要的是,必须由此发出而推及他人,将差异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使人人都能感受到仁爱,而不是以家庭为界限,将自己与他人、家庭与社会隔绝开来,更不是以家庭取代社会。如果真是以“亲亲”为界限,那就是“蔽昧”而不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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