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的论证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他的证明方法是,先找出对手推理的谬误,而后运用同一谬误推理得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对手观点正确,他的观点也正确;如果对手观点错误,他的观点也错误。这样,两个意义相反的命题,要么同时真,要么同时假。这是典型的悖论。就此一证明的悖论性质而言,对手的结论不可能必假,同样,他的结论也不可能必真。导致悖论的原因不在判断、推理的逻辑形式本身,而在于概念的内容。中心要么在人,要么在非人类生物。这个“选择”的设置是不成立的。首先,“中心”并非一定要有,即使人类中心被取消,也不意味着必须由另一个中心来填充。其次,人类与非人类生物并没有穷尽可选择对象,两者是相异关系,不是矛盾关系。再次,“人类”与“非人类生物”的定义是由立论者规定的,不是立论者和反对者的共识。因此,泰勒的论证,充其量只能让一个从没有“人类中心主义偏见”的人接受,或者劝说一个“天生”有“人类中心主义偏见”的人放弃偏见。然而,导致环境危机的不是自古就有的朴素的人类中心主义意识,而是在现代社会中被确证的以“控制自然”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它是机械论自然观和人本主义叙事相连结的产物。前者或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但在古代和中世纪有机论(目的论)传统中,它从未得到无条件的肯定。泰勒对这两者未做辨别,一概否定。他列举“人类中心主义”的三个来源:希腊传统、犹太—基督教传统、笛卡尔主义,视它们为同类。所以,在他对人类中心主义发难之前,矛头已经偏离了靶心。 生态中心论者罗尔斯顿和深层生态主义者越出了现代主流伦理学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介入元伦理学领域。他们的论证策略属于后一类。 罗尔斯顿不是一贯地以“内在价值”的概念,来指称其他非人类中心主义者所捍卫的那种价值。在早期论文《自然中的价值》(1981)里,他使用“内在的自然价值”一词。在《环境伦理学》(1988)中,他提出一个繁复的价值结构体系,“内在价值”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然而,就环境伦理学已形成的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二分看,他所讨论的生态系统内的“工具价值”(对人的除外)、“内在价值”以及生态系统层次的“系统价值”,即所有非人类价值,广义地说,都属于内在价值的范畴。 罗尔斯顿的价值理论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它试图达成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的综合;二、它所论证的非人类价值基本上是一种与评价者无必然联系的客观价值。罗尔斯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中直接触及“是”与“应当”的元伦理学区分并力求破除之的一个。他认为,“是”和“应当”、事实和价值、描述和评价的截然二分,在人际伦理的范围或许适合,在环境伦理领域却行不通。生态学既是描述的又是评价的,在此,与其说“应当”是从“是”推导出来的,不如说两者同时出现。“当我们从描述植物和动物、循环与生命金字塔、自养生物与异养生物的相互配合、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逐渐过渡到描述生物圈的复杂性、地球生物的繁荣与相互依赖、交织着对抗与综合的统一与和谐、生存并繁荣于其共同体中的有机体,直到最后描述自然的美与善时,我们很难精确地断定,自然事实在什么地方开始隐退了,自然价值在什么地方开始浮现了;在某些人看来,实然/应然(按:即“是”/“应当”)之间的鸿沟至少是消失了,在事实被完全揭示出来的地方,价值似乎也出现了;它们二者似乎都是生态系统的属性。”“似乎”二字正好点明了罗尔斯顿理论的暧昧之处。“我们的理论是:价值有一部分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中的(To)。与此相反的理论是:价值是作为人类主观经历的一种产物而产生的(Ts),尽管其产生的过程也包含了一种与自然的关系。”就价值不是主观的产物这一点而论,他的客观论立场是明确的;至于价值在何种意义及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他的态度又是含混的。换句话说,他在此只是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客观论判断。这个“最低限度”的掌握是为了证明的需要。“我们的理论”(To)和“相反的理论”(Ts)在逻辑上正好构成矛盾关系。他运用平行的试错法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构是这样的:假定理论T(To或Ts)成立,逻辑上必然会导致经验E。接着,通过一种“弱化的回溯式论证”,即以在我们身上是否产生了经验E,来验证T是否成立。如果产生了经验E,就可以证明理论T正确。如果没有产生这种经验(非E),分两种情况:若非E是次要的,T仍可以成立;若非E是主要的,T就必须受到怀疑。现在,先假定正题(To)成立,即价值有一部分(注意:此一限定表明该判断是特称判断)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中的。我们知道,价值总是会引起兴奋的经验。我们在和自然接触时,有时确实有这种经验,因而至少这部分自然客观地存在着价值;有时我们又没有这种经验,这或者是由于我们对经验的接收有问题,或者是由于自然的这部分没有价值。再假定反题(Ts)成立,即价值是主观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经验不到价值就不构成问题。但是,我们确实在和自然接触时产生了兴奋的经验,这如何解释呢?只能说,或者它们是主体的“表象”,或者在人带来价值之前,自然有价值的可能性而无实际的价值。在罗尔斯顿看来,后一种说法,把他太多的内涵置于“附带现象”、“反映”、“突现”、“潜能”之类词语中,从而在理论逻辑上很成问题。他认为,相比之下,“我们的理论”更符合我们对世界的经验,在逻辑上更有说服力。不过,对于这一点,他并不十分自信。“价值主观论者如果很坚定,那我们是不能用论争将他们击败的,虽然论争可能会迫使他们把分析作得更细。”“即使在科学的领域,也没有什么重大的理论不受到困扰,不用说价值理论了。” 坦白地讲,罗尔斯顿的论证是简陋的,似是而非的。我们把它挑出来,是因为从中可以见出他的价值理论的实质性问题。他的价值理论的基本目标是要确证自然价值不依赖于评价主体的性质,即客观性。然而,如果价值只是客观的,那么对价值的评价就是认识活动,认识活动中出现的“是”并不能导致伦理实践中的“应当”。在摩尔,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都系于“善”的概念,或者在于“善”本身,或者在于和“善”的外在关系。在此,“善”只在主体内,即是主体的“应当”本身。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或者“天然地”或者经过推导与“应当”同一。而在罗尔斯顿,价值一旦脱离开主体,如何再具有道德命令的功能呢?对于这个问题,他的矛盾是明显的。“即使没有人在场,自然中的价值也仍然能够存在;但没有人就不会有伦理学。”可见,伦理的发生需要人和价值同时在场,但是两个同时在场者之间又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呢?“这里存在着一个先验的假设:人们应当保护价值——生命、创造性、生物共同体——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就像关于一个人应当增进善或应当守信的戒律一样……”这是道德呼吁,不是伦理学。关键在于,摩尔所说的“价值”是道德价值,罗尔斯顿的“价值”是自然事物的属性,是非道德价值。两个概念用词相同,意义迥别。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价值”一词亦无不可,但要从中逻辑地推导出义务则不可能。所以,在一定意义上,罗尔斯顿也肯定评价活动的积极作用。不过,在上面的论证中我们已经看到,其积极作用只限于“激发”、“兴奋”。道德义务在意识中的呈现仅仅靠“激发”、“兴奋”是不够的。一个极端功利主义者仍然可以从自然获得某种特别的感受,这不妨碍他继续信奉自己的伦理,他甚至可以把感受归于利益的满足。也许罗尔斯顿觉得,自然所唤起我们的感受比他形容的要多得多,他说:“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一事实,即评价的主体本身也是从这些环境中进化出来的。传达价值的各种器官和感觉——身体、感官、双手、大脑、意志、情感——都是大自然的产物。大自然不但创造(制造出)了作为经验对象的主体,而且创造出经验这个世界的主体。”这无疑是理解我们同自然关系的一个重要入口。可是,这还不是理论。作为伦理学,我们有理由要求逻辑的解释。这一点正好是他理论的困难之处。“先验的假设”从何而来?他的一句话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在环境伦理中,人们关于自然的信念,既植根于又超越了生物科学和生态科学;这种信念与人们的义务信念有着密切关系。”这表明了生命科学,特别是生态学,在当代环境伦理学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生态学是经验科学,而且是一门远远不够完善的科学。然而,在许多环境主义者看来,这门科学不只提供生态知识,而且能够提供一种“生态智慧”;借助后者,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关于自然的信念体系,指导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实践。如此一来,生态学这门经验科学一跃而具有了形而上学功能。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大胆逾越一系列元伦理学戒律,就是凭借这种新的“形而上学”。这在深层生态主义者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此种理论现象固然可以归入摩尔所谓“形而上学伦理学”确证问题,但严格地讲,已经超出了元伦理学的范围,直接涉及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接下来,我们要在更广泛的现代知识学背景中来分析这个现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